據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鼓勵企業長期穩定地接受實習生實習,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接收實習生的企業必須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這些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才可以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根據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但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企業已享受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和依法加征滯納金。
為防止企業虛報實習生報酬騙取稅前扣除,上述文件規定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同時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不允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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