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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記者:宋常青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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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蘭州12月21日電
為獲得利益,中國農業銀行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綜合辦公室原副主任楊小明輕信他人質押擔保材料放貸后收受10萬元“好處費”。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對此案進行了宣判:維持一審法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楊小明在辦理一起貸款業務期間,未對申請貸款公司提供的質押擔保材料真偽進行查證,僅憑該公司提供的虛假材料,就向銀行匯報稱質押手續齊全,可以放貸。2004年4月15日,銀行700萬元貸款違規貸出。之后,貸款公司負責人給楊小明10萬元“好處費”,后者將其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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