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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9 本報記者:萬棟 李佳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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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雇主拖欠勞動者工資一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記者發現,修改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在第四部分“(二)加強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之后,增加了“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這表明,目前一些由于沒有簽訂正規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事件,將會得到一定的遏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相應的保護。 徐永光委員告訴記者,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將是一項切實保障勞動者利益的政策,因為在很多地方都沒有實現用工之日就訂立勞動合同。尤其是對城鎮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權益的保障,更需要依據相應的勞動合同。因此從政府工作報告高度來修改并增加這一內容,表明了政府推行這個制度的決心,很有必要。 高天樂委員說,當前,拖欠工資的問題是各方面意見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現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用工中隨意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保險等現象非常嚴重。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只有全面推行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簽訂勞動合同,才能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記者了解到,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與正在醞釀中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息息相關。去年,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式向社會公布,草案一公布便引起廣泛關注。 《勞動合同法(草案)》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給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應得報酬兩倍的工資。可見勞動合同的重要作用。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當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勞動合同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逐步顯現出滯后傾向。因為強資本弱勞動的客觀存在,加之法律規范不完備、執行不力等原因,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越來越多,影響到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比如,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此次政府工作報告修改稿中加入“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絕非偶然。 呂建中委員說,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可謂一舉多贏。一方面,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勞動合同制度使企業用工有了自主權,搞活了企業用工制度,企業可以依其自身發展要求,以及業務和技術水平需要吸收勞動力和安排勞動力的組合,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文化素質、技術條件和業務能力選擇勞動崗位,從而實現企業內部勞動力和技術需求的合理配置。 另一方面,在企業內部,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使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工作保障,更主要的是勞動者可以經過平等協商來實現自己的各項勞動權利。同時,還是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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