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為此,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規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選出。 在3月8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受常委會委托,作了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盛華仁說,決定草案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與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相同,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臺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屆相同,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首次規定婦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首次規定應有農民工代表,把受到群眾信賴的優秀分子選為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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