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14日從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監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風險,推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簡稱《指引》),自3月14日起實施。
破產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途徑?!秶鴦赵宏P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提出,完善破產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明確標準、優化機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證監會,對近年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總結、梳理、討論,就進一步完善和統一規則適用,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相關重要問題取得了共識,形成《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為銜接上述文件,證監會配套起草了《指引》,對證券監管相關核心事項進行細化明確。
具體來看,《指引》明確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對是否存在退市風險、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重大缺陷進行自查并披露?!吨敢愤M一步明確重整計劃中的權益調整要求,規定資本公積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重整投資人入股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五折,市場參考價按重整投資協議簽訂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均價之一確定;要求重整投資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權分別鎖定三十六個月、十二個月。同時,《指引》明確不得在重整計劃實施的重大不確定性消除前,提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指引》還強調,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資產重組中涉及的業績補償承諾,不得通過重整計劃予以變更。承諾方怠于履行業績補償承諾的行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極大影響了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償債資源,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通過提起訴訟、申請保全等方式及時向業績補償承諾方主張權利,督促其嚴格履行作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