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為規范持股行權工作、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規范經營,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修訂發布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持股行權工作規則》(簡稱《持股行權工作規則》)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業務規則》(簡稱《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業務規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張剛律師表示,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本次《持股行權工作規則》和《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業務規則》的發布,對持股行權工作和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業務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于中小投資者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來看,張剛認為,一是持股行權工作更加明確,示范引領廣大中小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同時《公司法》還規定了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表決權、建議權、提案權、召集及主持股東大會等權利。
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需要促進廣大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引導中小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以達到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的。但一些中小投資者囿于對自身權利的認識不到位,未能充分行使股東權利。投資者服務中心通過持有滬深北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質詢、建議、表決、訴訟等股東權利,示范引領中小投資者主動行權、依法維權,規范上市公司治理。
持股行權是投資者服務中心重要的職責之一。截至2024年4月底,投資者服務中心持有5361家上市公司股票,共計行權4272場,累計行使包括建議權、質詢權、表決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等在內的股東權利5848次。投資者服務中心以普通股東身份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對上市公司涉嫌侵害中小股東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和救濟權等權益的事項,通過參加股東大會、發送股東函件、參加媒體說明會及業績說明會、網上問詢等方式行使表決權、質詢權、建議權、提案權等股東權利。
修訂的《持股行權工作規則》對于持股行權的原則、組織實施、行權線索搜集與分析決策、行權實施、行權信息公開等事項進行了規定,使得投資者服務中心持股行權的依據更加充足,持股行權的流程更加明確,對投資者服務中心更加規范化地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可進一步實現持股行權的“示范引領”“風險揭示”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標。
二是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充分發揮了制度優勢。《證券法》第九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以上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公開征集制度,在新《證券法》頒布之前,對于表決權、提案權的公開征集,缺乏法律層面的規定,自發性征集的案例相對較少,中小股東參與度有限,未能充分發揮公開征集的制度優勢。
新《證券法》首次從法律層面確立了公開征集股東權利行為的合法性,確立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公開征集主體的法律地位。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征集人,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投資者服務中心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與上市公司不存在利害關系;二是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專業的機構,具有專家的支持和技術的保障;三是經過開展大量的行權工作,投資者服務中心更了解上市公司的規則和中小投資者關切的問題。
修訂后的《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了投資者服務中心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適用情形、征集方式、撤銷情形等內容,有利于進一步發揮投資者服務中心的專業作用和公開征集的制度優勢,有助于更好地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以上規則的修訂發布,響應了監管關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持股行權”“公開征集”雙管齊下,是踐行“金融為民”理念的又一成功實踐,必將進一步助力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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