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月24日宣布,為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配套《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聯合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對《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進行修訂,形成了《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與《管理試行辦法》同步施行。
據介紹,原《規定》共十二條,修訂后共十三條,刪減兩條,新增三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保持與上位法等相關規定的銜接。增加《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上位法律以及《境外上市試行辦法》為依據,并將原《規定》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表述,參考《境外上市試行辦法》的有關表述進行調整(第一條)。
(二)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刪除此前《規定》中關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義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的規定,與《境外上市試行辦法》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第二條)。
(三)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為使企業切實擔負信息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第三、四、五條)。
(四)明確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復制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第八條)。
(五)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規定》中關于“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一條)。
證監會表示,從公開征求意見情況看,市場各方積極支持《規定》修訂,認為有利于促進境外上市活動健康有序發展。證監會將持續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積極拓展現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的有益成果,營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監管環境,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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