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對2021年3月18日受理的某資產管理公司起訴某債券發行服務機構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焦點涉及法院在前置程序取消后對債券發行存在虛假陳述的認定方法,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發行人、投資人及各服務機構的義務與責任邊界。
2016年8月4日,某集團向投資者發行16大機床SCP002人民幣5億元。債券募集說明書增信措施部分載明,某集團為案涉債券提供5億余元的應收賬款質押,賬期與金額可以覆蓋案涉債券本息。
2016年8月9日,某集團向某資產管理公司按1%進行返費。某資產管理公司指示其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管產品買入案涉債券。后某集團財務危機爆發,案涉債券于2016年11月29日構成交叉違約。2016年12月12日,某集團主體評級下降為C不能償債級別。某資產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間,陸續通過二級市場交易以券商過券方式,以五折價格買入全部案涉債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某集團公告承認案涉債券應收賬款增信措施為虛假。
2017年11月10日,某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扣除破產重整程序中可獲得清償金額,某資產管理公司發生損失5億余元,其認為16大機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虛假陳述是導致其投資損失的根本原因,應由某集團和債券各服務機構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根據案涉債券各參與方對損失的過錯程度,虛假陳述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酌情確定某承銷銀行在某集團賠償責任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在某集團賠償責任4%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律師事務所在某集團賠償責任6%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該案作為全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其將來的生效判決結果會在業內形成示范作用,進一步明確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各服務機構勤勉盡責義務的標準,規范各服務機構的服務活動,促使機構投資者謹慎投資,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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