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證監會發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為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證監會對《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30號)進行修訂,修訂后名稱定為《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拓展適用范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二是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三是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對年報披露內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為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根據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認定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實行等效的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等效會計準則”)進行編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要求,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在年報披露方面,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沿用境外現行年報在境內披露,在會計準則方面,對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允許其采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數據計算相關財務指標。在權益變動及收購的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資者是否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進行區分,持有中國存托憑證的應按照境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在涉及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東向業務和西向業務仍有充足額度,維持現有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不變,東向業務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西向業務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在相關市場持有不超過等值5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以縮短跨境轉換周期、對沖市場風險。后續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對總額度和上述資產余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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