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建設工作又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為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先后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相關制度安排。2018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測、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2020年12月,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和流程。
意見稿從附加資本、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和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在借鑒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國際慣例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特點和實際監管需要,進一步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為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發布后,確定不同組別和類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具體監管方案奠定了基礎。
意見稿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第一組到第五組的銀行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除第五組外,第一組到第四組組間的附加資本要求僅差0.25%,且組內暫不設置差異化的附加資本要求,有助于國內銀行在確保經營安全的同時用好資本,提高穩健經營水平。目前,《巴塞爾協議Ⅲ》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是1%-3.5%,2020年實際執行的附加資本要求范圍是1%-2%,我國只有對第四組、第五組銀行才會有1%及以上的附加資本要求,并明確同時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不疊加,采取二者孰高原則確定”。總體來看,附加資本要求水平適中,除個別銀行外,整體不會面臨較大的資本補充壓力,這符合當前我國銀行業調結構、穩經營、防風險的實際需要。
按照意見稿,附加杠桿率要求是其附加資本要求的50%。目前銀行杠桿率的監管要求是不低于4%,如果最高組別銀行附加資本是1.5%,那么其杠桿率要求為不低于4.75%。據測算,主要銀行的杠桿率普遍在5%以上。因此,附加杠桿率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影響有限,安全邊際較足。
同時,意見稿將恢復和處置計劃列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項重要工具,這有助于系統重要性銀行全面梳理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提高透明度、降低復雜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并可以為后續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提供重要參考路徑。
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約20-30家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部分資產規模較大的城商行)可能納入備選,在附加監管規定正式落地后,預計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和差異化監管方案也將很快出臺。加強監管有助于系統重要性銀行更加穩健經營,從而筑牢金融安全的屏障,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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