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內蒙古自治區采訪發現,一些民營企業在參與招商引資時,地方政府提供了“寬松”的條件和環境,很多項目被允許“先上車后補票”。然而,一些企業投入巨資開始運營后,卻往往因各種原因“補不上票”,地方政府“變臉”戲碼頻頻上演,原來的“寬松”成了如今的“麻煩”,一些企業陷入困局。
營商環境關系到發展的動力與活力。有分析認為,如何依法妥善處理好歷史問題,并依法進行當下管理,是對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的重大考驗。一味地機械管理、生硬執法,顯然并不是最好的選項。
趙乃育 繪
招商時條件“寬松” 企業投資建設順利
“為充分發揮西烏旗煤炭資源優勢,推動煤炭轉化項目盡早開工建設,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達成如下協議……”“2006年礦建開工并必須保證當年產量在30萬噸以上,力爭達到50萬噸,上繳稅金不低于300萬元。”
這是2005年8月30日,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以下簡稱西烏旗)政府與通遼市日新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日新公司)簽訂的開發一個煤礦協議書的部分內容。
記者了解到,這份協議書只有7項條款,其中5項實質性條款中有4條約定了開工期限、最低產量及達不到這些指標后的處理辦法。
為建設露天煤礦,日新公司負責人耿樹明成立了西烏珠穆沁旗意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意隆公司)。
耿樹明表示,眾所周知,露天煤礦建設周期長、環保要求標準高、建設用地需求多。為讓煤礦盡快投產,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西烏旗政府提供了“寬松”的條件。
2006年7月26日的西烏旗政府旗長辦公會議紀要提出,年內力爭完成土方剝離100萬立方米,此外,露天礦建設征地問題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巴彥花鎮和發展與改革局配合,企業指派專人負責,采用土地預審與預征地同步推進的辦法,加快征地工作進度。
在此背景下,露天礦建設快速推進,一系列手續陸續辦理。但由于用地指標等原因,意隆公司除2009年獲得59公頃國有土地使用權外,其余用地手續一直在辦理過程中。
耿樹明說,對這種情況,西烏旗政府心知肚明,因此在原則允許范圍內,采取了“邊申請、邊開發、邊處罰、邊整改”的措施,意隆公司為此累計繳納罰款5785萬余元。
同樣地處西烏旗的東昕煤炭物流園,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
作為西烏旗招商引資的企業,內蒙古東昕信息化綜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昕公司)于2012年開始在西烏旗投資1億多元建設東昕煤炭物流園。
從簽訂招商引資合作協議開始,西烏旗政府就承諾協助東昕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東昕公司實際控制人道桃日稍說,一直以來,公司一直積極主動按要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各項申報工作,但先后因為土地指標緊張、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無法落地,導致至今未成功辦理。
在此過程中,為推動項目盡快開工建設,西烏旗同樣提供了寬松條件,先后為該公司頒發了《臨時用地批準書》(有效期為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和《草原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使得該物流園得以正常運營。
地方政府“變臉” 投資企業麻煩不斷
然而,曾經以為“寬松”會帶來的便利,如今卻成為 “麻煩”。
以意隆公司為例,因還有一些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仍在辦理中,后續麻煩不斷。2020年4月26日,錫林郭勒盟自然資源局以“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排土場及附屬設施建設”為由,發出“錫自然資函[2020]17號”公函,責令西烏旗自然資源局對意隆公司停產整治。
3天后,西烏旗自然資源局下發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導致公司一度被停產。同年8月開始,耿樹明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羈押數個月。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看發現,在上述公函、通知書中,錫林郭勒盟自然資源局機關紀委竟被賦予了決定企業能否復工的“權力”。更驚奇的是,就在企業被停產、耿樹明被羈押后幾個月,錫林郭勒盟自然資源局又于2020年10月23日發出一份新文件。
該文件以“指令內容表述不準確”為由,撤回“錫自然資函[2020]17號”公函;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西烏旗自然資源局對意隆公司的“停工整改通知書”。
實際上,意隆公司一直在為剩余土地辦理相關手續。2018年8月10日開始,先是經東烏旗生態保護局、西烏旗生態保護局初審同意,又經錫林郭勒盟生態委員會復審通過,后又經當時自治區農牧業廳、自治區林草局進一步審查,最終上報國家林草局。
2020年3月6日、7月17日,國家林草局先后發函認可意隆公司對有關草原的整改工作,意味著辦理用地手續有了重大進展,但上述一紙公函改變了一切。
已建成投運多年的東昕煤炭物流園,也一樣麻煩不斷。
2020年12月初,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東昕公司立案偵查。道桃日稍憂慮地說:“現在案件正處于偵查階段,聽說下一步就要對負責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了,真是不知如何是好。”
依法妥善處理問題 企業方可輕裝前行
對于上述招商引資過程中存在的相關情況作何回答?如何在妥善處置好歷史問題的同時,依法加強當下管理?記者就有關問題,向西烏旗有關部門發送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任何答復。
據錫林郭勒盟能源局2019年7月發布的一份調研報告,由于當地土質疏松,露天煤礦占地面積較大,按照國家規定的用地標準,無法滿足正常生產建設需求。加之過去煤礦企業節約用地意識不強,當地露天煤礦普遍存在未批先建、違法違規用地的現象。
據統計,當時全盟16處露天礦全部存在用地問題,其中10處主要生產煤礦問題較為突出,累計使用暫未取得手續用地約1.44萬公頃。
記者了解到,為“靈活”解決用地問題、保障煤炭供應,當地已有若干列入保供類煤礦的國有控股企業露天煤礦。在地方爭取和支持下,2020年先后有多個此類煤礦通過相關程序獲得先行用地批復。然而,上述2家當年被招商引資的民企,卻與此無緣。
營造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地方政府必須要依法妥善處理好歷史問題。內蒙古億舜宏律師事務所律師杜亨表示,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是,由于歷史和政策原因,早年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普遍存在“先上車后補票”“邊建設邊辦手續”的情況。
但隨著管理日趨規范、嚴格,加之指標有限等客觀因素,出現了“難以補票”“補不上票”的情況,地方政府對此知情,此時更多、更細地指導和協助企業解決問題,才是應有的擔當作為之舉。
內蒙古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包桂榮表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對待一些企業,卻在招商引資時“寬松”,項目落成后“嚴查”,令投資者心寒。
眾所周知,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有利于吸引企業投資,并形成良性循環。惡劣的營商環境,不僅會對已投資企業造成傷害,更會讓潛在投資者望而卻步。
全國內蒙古商會聯席會執行秘書長宋和平呼吁,地方政府要尊重歷史、科學管理、公平執法,真正給民營企業吃上“定心丸”,不能頻繁“變臉”讓民營企業無所適從,更不能把民營企業當成“軟柿子”來捏。
包桂榮和杜亨認為,依法妥善處理好歷史問題,才能讓民營企業卸下思想包袱、輕裝上陣,走得更好、走得更遠;依法進行當下管理,才能讓地方政府科學管理、規范執法,真正營造出良好、健康的營商環境。
他們認為,把這兩個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是對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的重大考驗。但無論如何,在此過程中,一味地機械管理、生硬執法,顯然不是最好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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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獲悉,韓城市領導對該項目至今仍在念“拖字訣”,當事企業一再讓步并先后提出七套解決方案都無人理睬,無奈之下四處奔走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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