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日發布《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推動有序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今年3月發布的《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指耕地后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占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占耕地,或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于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經國務院批準,在耕地后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行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是指“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
6日發布的管理辦法明確,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等于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系數。基準價每畝10萬元,其中水田每畝20萬元。產能價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對應的標準糧食產能確定,每畝每百公斤2萬元。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將省份調節系數分為五檔。一檔地區包括北京、上海,調節系數為2;二檔地區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調節系數為1.5;三檔地區包括遼寧、福建、山東,調節系數為1;四檔地區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調節系數為0.8;五檔地區包括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調節系數為0.5。
在資金下達方面,中央財政將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預算下達經國務院批準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規模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當年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規模和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確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依據補充耕地類型和糧食產能兩個因素確定。補充耕地每畝5萬元(其中水田每畝10萬元),補充耕地標準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1萬元,兩項合計確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財政部要求,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中,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按標準安排給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的省份,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補充耕地任務;中央財政收取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扣除下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后的余額,作為跨省域補充耕地中央統籌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安排使用。跨省域補充耕地中央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有關幫扶省份在使用“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時,應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資金。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附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每畝再增加50萬元。節余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
財政部根據確定的調劑資金規模,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先下達7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調劑資金金額撥付深度貧困地區。待完成拆舊復墾安置并經自然資源部確認后,財政部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下達剩余3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
財政部要求,深度貧困地區收到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余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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