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梁庚堯 出版:東方出版中心? |
《南宋鹽榷》是一本解讀南宋食鹽政府專賣制度的學術專著,南宋朝廷鹽業專賣所得的收入當時被稱為“鹽榷”,作者梁庚堯從不同角度探究了南宋鹽業的地理分布特點、興盛與衰敝的過程、政府法令的推動與成敗、私鹽的產生機理與防治等問題。梁庚堯在序中表示,開始想要研究南宋鹽業,起于1977年他博士班畢業之后,為了研究南宋的城市而搜集史料,讀到了劉克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八“方子默墓志銘”中的一段記述,說位于長江岸上江南西路的隆興府(洪州),“官令城中鹽肆各出綴易楮,鹽儈魏彬請括責南昌、新建口岸三千鹽肆,如城中法”。他一直想“三千”鹽肆會不會是“三十”之誤,但即使是“三十”,也讓他印象深刻。城外江邊的口岸,光是專門銷鹽的店家就有三十家,城中可能更多。這些鹽肆,應該不是零售商店,而是批發或轉銷的牙家。這段史料,讓他深深體會到鹽業在宋代商業上的重要性,因此萌生了研究的念頭。
南宋鹽業到底有多繁榮?經濟史學家全漢昇在《唐宋政府歲入與貨幣經濟的關系》中提振,從北宋以來,鹽利已在朝廷財政收入中占有不可忽視的地位。當時人稱:“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南宋在產鹽地設有鹽場,又稱鹽柵、鹽亭、鹽團,從事生產的鹽戶稱為亭戶或灶戶。按規定,鹽戶不得改業,二稅折鹽繳納,科敷色役則可以免除。鹽戶若干戶共用一灶煎鹽,朝廷規定各戶煎鹽的數額。若干灶又組成一甲,由鹽戶充任甲頭,彼此互相稽查,以防止私煎私賣。朝廷在鹽場設有催煎官員,專司督導鹽戶煎鹽。鹽戶從朝廷那里領取工本錢,將所煎鹽如額交至朝廷在各地所設的買納場倉,朝廷還設有買納官員或倉官,負責向鹽戶購鹽。鹽戶額外多煎的鹽貨,被稱為浮鹽,有別于額內的正鹽,朝廷以較工本錢略高的價錢收購,以防其流為私鹽。
梁庚堯發現,在運銷制度上,南宋時期的食鹽運銷,可視為北宋末年新鈔鹽法的擴張與限制。鈔鹽法,亦即宋代食鹽專賣中的通商法,由商人向中央政府的榷貨務納錢,算請鹽鈔,再到產鹽州縣憑鹽鈔請鹽,運銷于指定的市場。此法起自北宋,南宋時通行于兩淮、兩浙、江東西、湖南北、京西等銷售淮浙鹽諸路。此外,南宋四川所行的引鹽法也效自鈔鹽法,引鹽法同樣由商人向官府納錢買引,請鹽運銷。據學界已有的認識,在新鈔法下,商人納至榷貨務的鈔錢完全由朝廷運用。雖說食鹽從生產到運銷,都由官府直接控制,但宋代對食鹽的征榷,并非采取單一模式,大略可分為官鬻與通商兩種方式。官鬻為官府直接專賣,由官府自運自銷,甚或配售于民;通商則為官府間接專賣,由商人向官府請鈔運鹽。
南宋初年,為了恢復生產,招諭因戰爭而逃散的亭戶歸業,采取各種措施,以安定他們的生活。對鹽商,則致力于增強他們對于貨幣穩定的信任,為他們排除各種銷鹽的障礙。政府改善亭戶生活、以穩定的幣值和優惠的措施爭取鹽商入納的態度,延續到南宋中期。發給亭戶的鹽本錢陸續增加,而物價比起南宋初年又明顯下降,使得亭戶的實質收入有所提升,生活逐漸富裕。鹽商有大商、小商之分,雖然官府倚靠大商多銷鹽貨,但也保護小商,干預大商不合理的行為。
私鹽一直是讓南宋朝廷大感頭疼的問題,即便在鹽業恢復生產之后的黃金時期,私鹽也從未杜絕。梁庚堯認為,私鹽的生產與運銷在南宋不僅存在,而且已成了經濟社會活動不可忽視的一部分。
南宋的私鹽是如何產生的呢?一些在官府管制之外的鹽戶以生產私鹽來謀生。此外,即使在官府管制之下的鹽戶,他們在繳納官鹽的同時,也照樣生產私鹽。這種情形之所以發生,一方面由于管制不嚴,給予鹽戶以生產私鹽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因鹽戶應得的收入常常遭到克扣,繳納鹽貨時又被多稱,于是只有借生產私鹽來維持生活。此外,私鹽還有一個來源,那就是官鹽遭到偷盜。出乎一般人常識的是,私鹽不僅價廉,而且物美。價廉不難理解,其價格可以只是官鹽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何以又能物美呢?本書的研究指出,私鹽并不像官鹽那樣夾雜泥沙,更何況,官府所出售的食鹽還時常短斤少兩。
雖然南宋朝廷頒布有處置私販食鹽的嚴格法令,而且不斷申嚴,無奈效果總也不怎么理想。官府緝私組織的寬容松懈,助長了私鹽的盛行,然而當官府為了財政的需要而加強鹽禁時,卻又容易引發鹽寇動亂,造成社會動蕩。南宋朝廷于是陷入了兩難的選擇困境。當然,這個困境不足以壓倒鹽榷,所以很少量的私鹽販運是可以被容忍的,而徹底根絕私鹽也就只能是一種理想化思維了。
那么,最終是什么壓倒南宋的鹽榷呢?梁庚堯認為,是對亭戶的剝奪與傷害。南宋晚期,物價大漲,朝廷卻因為財力困竭,發給亭戶的鹽本錢日益困難,鹽本錢雖因紙幣貶值而調高,但調高的幅度卻遠遠趕不上物價的漲幅。南宋末年,面對鹽務的衰敝,官員黃震有這樣的感慨:“正緣南渡以后,護養根本,民生樂業,鹽額所以再登,今當敗壞之極,乃不思根本之計。”梁庚堯分析說:所謂“根本”,實指亭戶而言。南宋初年,政府對淮浙鹽場的興復措施,以安集亭戶為首要,稱得上是“護養根本”;到了南宋末年,朝廷已無力整飭鹽場吏治以改善亭戶的境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