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保險、信托、基金以及金融租賃、資產管理等公司。在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產物,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近年來,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擴張過快,存在著不少風險隱患。未來,應進一步加強監管,引導它們回歸本源,嚴控風險,良性創新,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應該看到,經過多年的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富有活力的生力軍。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吸收公眾存款,產品和服務靈活多樣,創新層出不窮,填補了銀行機構的空白和不足,有效地滿足了經濟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的金融需求。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還健全和完善了金融體系,豐富了金融市場,優化了融資結構,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水平和效率。
同時,由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規模增長過快,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無序擴張,各種風險正在積聚,對此不能掉以輕心。與銀行機構相比,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模式總體上較為粗放,短期逐利沖動更為強烈,存在著一定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由于市場競爭激烈,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壓力更大,在發展過程中,往往重“規模”輕“質量”、重“激勵”輕“問責”、重“業績”輕“規劃”,缺乏科學的中長期規劃,激勵導向突出短期行為,未能全面有效地覆蓋風險,也忽略了長期發展能力的培養。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夠完善,在源頭上缺乏平衡當期盈利和長遠利益的有效機制。如少數保險公司,近年來規模過度膨脹,隱藏的風險逐步暴露,有的還利用高杠桿資金擾亂實體經濟。由于自身資金來源少,籌資渠道窄,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盈利不得不拓寬投資渠道,所以容易產生流動性風險。從監管方面看,以“一行三會”為主的分業監管體制,已經難以完全適應非銀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和交叉性風險。
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把主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風險隱患往往容易被忽視。2008年由美國次貸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最早便是從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住房按揭公司開始的。下一步,應該采取多方面措施,進一步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
一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在銀行制度較為完備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商業銀行的金融制度規范,建立和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制度體系,強化制度約束。同時,汲取美國等成功經驗,考慮將存款保險制度延伸至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要回歸業務本源。要從“服從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這一根本目的出發,盡快糾正當前偏離本源和無序擴張的行為,加快發展模式轉變,回歸主營業務,減少資金空轉,在降低經營風險的同時,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三是要引導良性創新。在管控好超出風險管理能力進行過度創新的同時,要鼓勵和引導開展以提高經營和服務效率為目標的良性創新,繼續發揮非銀行金融機構機制靈活、產品豐富等特點,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四是要加強監管協調。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為契機,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作為重要內容,加強監管協調,補足監管短板。在平時,要完善監測評估和現場檢查機制,持續加強對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的風險排查和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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