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A股入指數 改革不停步”系列評論(三)
A股成功納入MSCI,既是對中國資本市場改革方向的認可,也對A股市場的法治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長期以來,在中國證券市場,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之間的不適應性,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之間的不匹配性,一直為人們所詬病。加大資本市場法律供給、提高市場違法成本,已成為市場建設的當務之急。
對于A股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力度一直在加強。但受制于現行法律法規,難以對違法違規者產生足夠震懾。在此前的ST慧球千項奇葩議案中,證監會先后開出四份行政處罰書,對ST慧球、顧國平和鮮言給予多項“頂格處罰”,但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于信息披露違規,證監會最多只能對上市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30萬元罰款,34.7億元的巨額罰單“板子”則主要打在鮮言對于多倫股份股價操縱上。這種情況并非個案。顯然,數十萬元的罰款,對于上市公司而言簡直是在“撓癢癢”,絲毫起不到震懾“壞孩子”、抑制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
要想抑制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的高發態勢,必須讓違法違規者承擔高昂的成本。不難設想,如果參與者通過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獲取巨大利益,一旦被查實之后又不會遭受嚴厲處罰,怎能不助長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等市場機構通過違法違規行為謀取利益的“賊膽”?相對于巨額違法違規收益而言,小小的罰單,簡直說不清是處罰和震懾,還是鼓勵和慫恿。
長期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偏低與信息披露違規、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高發之間形成鮮明對比。投資者普遍認為,不論是行政還是刑事處罰力度,當前的法律法規都與市場現實遠遠不相適應。
現行證券法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現行刑法第161條則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處罰力度上遠遠不夠外,監管部門的執法權限和執法手段也面臨嚴重不足的問題。據了解,監管調查人員經常會遇到涉案當事人躲避調查、拒絕調查人員進駐、拒絕提供財務資料等對抗監管的行為。
筆者認為,要進一步推進證券市場改革,加強市場法治建設,必須從制度上解決違法成本偏低、執法手段不足、執法威懾力不夠等突出問題。要從嚴立法,重典治市,讓敢于挺而走險者傾家蕩產。只有這樣,才能推動市場主要參與者歸位盡責,讓市場各類“玩家”遵守規則,徹底改變證券市場亂象不止的情形,營造穩定健康的市場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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