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7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宣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以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并通報了2016證監稽查專項執法行動情況。
鄧舸表示,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自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過度融資傾向。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編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于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后,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非公開發行由于發行條件寬松,定價時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監管問答》主要內容為:一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于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于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此外,為實現規則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表示,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于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等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WIND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年,按照網上發行日期計算,A股市場共計進行了248宗IPO,募資金總金額僅為1633.56億元。而在再融資方面,按照發行日期計算,2016年A股市場共實施增發737起,均為定向增發,計劃募集資金15813.46億元,實際募集資金15245.30億元。同時,實施配股10起,實際募集資金172.58億元。A股市場整體融資規模達到了17051.44億元,超出同其IPO融資規模十倍以上。統計數據還顯示,2007年-2016年的10年中,A股市場的股權融資總規模為8.36萬億元,其中IPO融資總規模為20033億元,相比之下,增發融資則達到了3386家,合計募集資金高達61711億元,配股則為3414億元。也就是說,在過去的十年中,上市公司再融資規模高達6.5萬億之巨,遠遠超出了IPO融資規模,從歷年情況來看,僅在2007年和2010年IPO融資規模略大于增發融資。
當天,證監會還通報了016證監稽查專項執法行動情況。證監會分別于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專門部署查辦4類違法案件,劍指審計評估機構執業違法行為,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市場操縱違法行為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犯罪行為。目前,四批共計50起案件中,40%已移送刑事偵查,50%已進入行政審理環節,其余案件調查工作正全面推進。針對已查實的部分涉案企業或公司財務造假、不實披露、未及時披露行為,證監會將對相關中介機構執業行為開展全面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立案,絕不放過任何一家失職機構,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違法失職行為,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