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政策:一本實用指南》是美國經濟學家、喬治華盛頓大學經濟學和國際事務教授尼古拉斯·沃諾塔斯等人合著,由提交給世界銀行的政策報告轉化而成。本書的一大特色是,用相對簡短的篇幅、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公共政策領域的領導者、創新產業的參與者、公共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者,提供創新政策幾大問題的基本闡釋,對于我國各地政府改善創新政策,提高政策實效性具有較強的啟發和指導意義。
全書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簡要探討了增長與發展的創新政策所涉及到的基礎理論知識。書作者分別介紹了新古典增長理論、內生增長理論、市場失靈理論等理論,探討了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增長的轉化、實現過程。
政府制定創新政策,以及相關產業政策的依據是什么?書作者指出,技術發明可劃分為基礎研究、應用型研究和具體化的設計、構造、測試,前兩者均帶有顯著的公共性質,能夠創造極大的社會效益,正的外部性很高,也正因為此,私人部門通常不愿意在這兩方面進行投資。而在第三類技術發明,研發和創新又帶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很多企業寧可保持現有技術、商業模式,也不愿意冒著風險斥資創新。兩種情況下,如果政府通過有效的創新政策,不僅可以激勵私人企業、國有企業、科學家個體或團隊就第三類技術發明高頻探索,對于前兩類技術發明也將提供切實支持。
其他理由還包括,為促進創新,政府需要制定并優化知識產權政策,恰當的設定知識產權范圍和時限;制定人才激勵政策,鼓勵青少年進入基礎科學研究領域;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技術構想、模型的商業化實驗,必要時可給予創業企業以補貼、政府購買等政策扶持;為支持新型技術擴散,政府政策可確保知識產權享有者獲得必要的回報,同時又能實現最新的技術成果在產業內部進行分享。
全書第二部分主要圍繞創新政策涉及的五大核心問題,對相關公共政策的側重方向和行動邊界進行探討。一是如何更為有效的激勵大學成為創新創業的動力源。以美國為例,大學對于創新創業的貢獻顯然突出,無論哪一類學科,在前述三個方面的技術發明上,大學都發揮了強勁驅動的作用。“大學研究不僅在新產品中起到作用,同時也在創造新的產業”,例如互聯網產業就是在大學校園中誕生的。而新技術和新產業的創造部分也依賴于大學所創造的新知識,向產業的轉移,包括專門的人才帶著成果向企業的流動,以及訓練有素的畢業生進入企業等形式。
美國政府1980年曾出臺法案,鼓勵高校知識成果商業化。此舉創造了此后幾十年美國科技轉化應用的繁榮,但也引發了高校是否過于商業化的爭論。書中還談到,美國不少高校的內部管理方式并不鼓勵教師參與創業活動,而許多教師也面臨學術成果發表、共享(學術聲譽)與注冊專利商業化(經濟利益)難以調和的矛盾——這導致了一些學科領域內,教師為獲取商業化利益,對技術成果保密。這本書建議,美國政府有關部門、產業界和高校應當更為明確對大學教師、大學研究成果商業化,與學術研究成果共享的雙重激勵機制,采用更為可行的技術轉移機制提高教師(研究人員)在同行中共享研究成果的積極性,還可以嘗試在大學建立公會提升商業化機制,并確保技術發明權利人不因研究成果推廣而損失經濟利益。
二是如何促進跨產業、行業的知識密集型合作。知識密集型合作不同于正式的兼并、合并,而表現為相對松散的股權持有、合資、非股權安排式的合同。在平臺經濟興起,許多企業嘗試跨產業、行業發展的背景下,推動企業之間密切知識密集型合作,組成戰略聯盟,能夠更好的推動企業技能、隱性知識、技術構想、金融資源、無形資產、市場準入等要素發揮作用,當然也面臨管理需求增加、交易成本增加、員工培訓壓力加大等問題。書作者建議政府創新政策中也應加入相關的激勵條款。
三是如何優化產業集群、大學科技園、科技孵化器。這三類設施幾乎是我國各大中城市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提高創新驅動發展水平的“標配”,但在各地的運行情況卻大相徑庭。書中根據美國、以色列、日本、韓國等國發展產業集群等的經驗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方面,要根據地方經濟結構建立、優化產業集群。產業集群并不一定只能是“高科技”的,而應當服務于地方主要的產業,書中特意提到,以產業集群運作水平來看,雅典與新加坡的零售產業、米蘭與巴黎的時尚產業等集群,運作水平要遠遠高于其他很多國家的所謂高科技產業集群。書作者還強調,要形成基于市場的產業集群,政府要更多的致力于實現生活成本的低廉化,讓技術工人、高學歷人才能夠較低成本在集群周邊落腳,同時要為主要產業形成集群連接供應鏈合作伙伴提供便利,例如倉庫、工廠的租金補貼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更為具體的支持政策,推動大學科技園與孵化園發展。書中以斯坦福大學的創業園為例,指出大學與私營企業合作培育的大學科技園,對于推動創新具有重要價值,政府要鼓勵產學合作并出臺具體的激勵政策,而不適宜包辦代替。專門針對高科技部門創業的孵化器應包括向創業公司需要的基本設施、孵化器與創業企業的成熟協議文本、孵化器激勵人團隊及資源支持,與金融、管理、營銷、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接入口,等等。書作者建議,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孵化器建設,但應當避免讓已經獲得創業成功的企業為降低管理成本,長期留在孵化器內占用相關的公共資源。
四是為創新創業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創新創業企業面臨的最大障礙,分別是技術構想的商業化,以及融資。融資成為麻煩,源自創業者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盡管天使投資的興起,降低了部分創業項目的融資難度,但從整體上來看,創新創業融資依舊十分困難。書中指出,為激勵金融機構、資本投資創新創業企業,可考慮采用融資補貼形式來分攤相關的風險。美國多個州都建立了類似的風險投資基金。而在德國,則改為由政府向企業發放研發補貼、小額貸款和小企業資助;芬蘭建立了議會下屬的國家研發基金會,專司評估對高風險融資的公共支持項目。
五是恰當的權衡新技術周期,建立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率先創立新技術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是英國贏得工業革命的重要因素。但在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當下,產權保護周期如果過長,并不利于新技術的迭代,還會抑制基于原有新技術得出更多、更能符合市場需求的新技術。書中指出,評價知識產權政策需要了解一國的創新生態,具體的評估活躍的發明和創新實體的利益保護方式,以及采用多長的保護周期能夠同時實現促進創新與保護創新熱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