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做出總體部署和系統性安排。特別是其中關于“地方財政重整計劃”的規定,更是引人注目。有人甚至將此理解為中國版的地方財政破產的規定。這樣的理解顯然容易造成誤會。如果將地方財政的“破產”與企業的“破產”等同起來,那么這肯定會產生更多的誤解。
從預案來看,地方財政重整計劃是在地方債務本息償還問題較為嚴重的條件下才可能進行的。它與企業的資不抵債而引發的破產有很大不同,就是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必須得到保證。事實上,即使是那些實行所謂地方政府破產的國家也是這么做的。地方政府不可能將所有掌握的資產都用來抵債,這是判斷地方財政風險時需要特別注意的。簡單的資產負債率指標是不夠的。
基本公共服務是地方人民所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爆發,責任在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者,而不在地方人民。因此,要合理區分責任。所以,保證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是適當的。
與此同時,預案并不鼓勵“逼債”。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啟動時,一定是債務風險較為嚴重時。地方政府需要和債權人進行充分溝通,需要得到金融機構的幫助。理想的方案肯定是共渡難關。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一味地“逼債”必然無濟于事,只有深入了解債務問題產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救助辦法,才可能讓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證。需要說明的是,所有債務都有風險,收益與風險是對稱的,地方債也不例外,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債權人因為持有地方債可以獲得收益,但也應該承擔必要的風險。
預案對地方政府財政行為調整作出了規范。既然地方政府因為債務管理存在問題而觸發了財政重整計劃,那么地方政府財政行為必須作相應調整。財政重整計劃的實施說明地方財政進入非常時期。在非常時期,財政行為肯定與正常時期有區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壓縮基本公共服務支出的其他支出規模,或干脆讓基本公共服務支出的其他支出“零支出”,都是可選擇項。各種因為地方具備財力才有的獎勵補貼政策也必須相應取消或暫停。在壓縮支出的同時,拓寬財源,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也是必要的舉措。清理欠稅欠費,增加資源性收入,在不影響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下變賣政府資產,都是可選擇項。壓縮支出和擴大財源并舉,非常時期的地方財政才可能保證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才可能盡最大努力償還債務本息。
需要指出的是,在地方政府財務風險嚴重時,地方預算審查需要更加嚴格,地方財政管理需要進一步改善,這是地方財政本級的分內事。但是,地方財政的努力必須是有限度的,債務清償的效果可能有限。如果是宏觀經濟因素或其他地方不可控因素帶來的債務風險,那么地方政府可能會心有余而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省級政府的幫助也至關重要。當然,在分級財政管理體制下,各級政府財政的責任需要進一步厘清。省級財政的幫助不等于包攬責任。
總之,預案重在強調,地方財政重整計劃的實施,更重要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方財政管理,激發地方活力,讓地方政府財政盡快形成“自生能力”,進入良性循環狀態。“中國版”的地方政府破產并非近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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