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6月28日發布了2015年第22號公告,對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的違紀違法問題,定期跟蹤了解其辦理情況,并將至2015年5月已辦結的相關情況進行了公告。如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肖鵬的親屬涉嫌利用多家電力供應商的內幕信息炒股,連續8年無一虧損、年均收益率近50%。 在本輪牛市中,我們見證了許多“股神”,但是,所謂的“股神”也只是階段性的,牛市中他們是“神”,但熊市卻不是。然而,有一種“股神”卻是穿越牛熊市的,那就是勾結權力的所謂的“股神”,如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肖鵬的親屬。 眾所周知,要入股市,在公平規則下,愿賭服輸,損失了也不能怨誰。但是,如果有人在違反規則進行競爭,就會讓人對社會誠信產生懷疑,對公權力機關公信力產生懷疑。而這種所謂的“股神”往往是利用了權力,對公權力的腐蝕不言而喻。這種“股神”是利用自身或者親屬的權力,進行交易,獲取內幕信息。 但是,這些“股神”在目前寬松的監管機制下,在目前不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下,能被發現并查處的是少數。而被查處的,受到的處罰也是比較輕。因為,在刑法中,對這種行為只能以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處罰,這一罪名通常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才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對于權錢交易者而言,送什么也不如送內幕信息來得實在和隱蔽。試想,如果下屬送一百萬元給有權者,恐怕下屬自己并不十分樂意,而他也心驚肉跳。但是,隨便送一條信息給他,就獲利千萬元,風險又小,即使被發現,處罰也輕多了,何樂而不為呢?同樣是利用職務之便,同樣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樣最終是收獲了不法利益,同樣損害了公共權力的廉潔性,只不過,送錢的方式更為巧妙一些罷了。那么,為何直接受賄要比獲取內幕信息獲利要重得多呢? 所以,一方面我們要完善股市規章制度,事先防范內幕交易的行為發生,另一方面,則應當加大利用公權力進行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對利用公權力進行內幕交易的,不妨以受賄罪、貪污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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