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辦法》,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保護和建設,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等工作的資金。保護資金的安排將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保護優先、陸海統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單位平等競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日前,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聯合印發《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
據中國海洋報6月19日消息,根據《辦法》,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保護和建設,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等工作的資金。保護資金的安排將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保護優先、陸海統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單位平等競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辦法》明確,保護資金用于提高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海域、海島和海岸線使用功能,優化海洋經濟發展等。具體包括海洋環境保護、修復整治、能力建設、促進陸海統籌和海洋經濟發展以及國家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5個方面。
《辦法》規定,保護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海洋局會同財政部對沿海地區編制的工作實施方案進行批復,并建立保護資金考核獎懲機制,財政部會同國家海洋局根據工作實施方案的任務量和執行情況,確定預算額度并按程序下達資金預算,并對各地保護資金的使用和工作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此外,沿海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并對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據悉,《辦法》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海域使用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海島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