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正在制定船舶發動機排放標準,以加強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補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空白。新標準是我國首次發布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國家標準。據環保部消息,鑒于我國港口和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緊迫形勢,這也是落實《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的舉措。目前,國際上對船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均是以船用發動機為主體進行控制。通過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在用符合性檢查等環境管理方式實現對船舶大氣排放污染控制。此次制定標準也采用了上述通用管理思路,采用的測試方法與國際上現有法規標準保持一致。
新標準適用于具有中國船籍在我國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kW的船用發動機。標準適用于船機的銷售、進口和投入使用環節以及船舶的銷售、進口和登記環節。新標準控制范圍不包括遠洋船舶。另外,該標準不包括游艇等裝用的汽油機,環保部將適時制訂船用汽油機的排放標準。
標準將分為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相當于汽車發動機和非道路發動機的第二階段排放控制水平,與我國船機排放現狀相比,PM排放將削減70%左右,NOx排放將削減20%以上;第二階段相當于車機和非道路排放的第三階段控制水平,PM和NOx將在第一階段基礎上,分別進一步降低40%和20%。和發達國家相比,第一階段和目前歐洲實施的標準相當,第二階段和美國第三階段實施的標準相當。
總體看,標準主要針對新定型和新生產的船用發動機,對新設計、新生產發動機提出了更嚴格的排放要求,促進采用新技術改進燃燒,采用排放控制裝置削減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耐久性要求、大修的要求等都只針對新船;只有船用燃料的規定,不僅適用于新生產的船舶,同時也適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目前大多數船舶使用的是壓燃式發動機,所用燃料是柴油或者是硫含量較高的船用燃料油,排放的污染物包括顆粒物(PM)、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標準中分別規定了上述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對二氧化硫(SO2)的控制則是通過控制船舶使用的燃料來實現的。
新標準生效實施后,船機的排氣污染物排放水平進一步降低。按照近年增長趨勢,按每年新增船機1000萬kW
壽命期為25年計算,實施第一階段標準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這些船機,其船舶在全壽命期內將減排NOx約140萬噸、
PM將近40萬噸;若實施第二階段標準3年,裝用這些船機的船舶在其壽命期內將進一步減排NOx約115萬噸、 PM將近6萬噸。
另外,標準中對船用燃油使用的規定,將獲得更顯著的環境效益。經估算,僅全國運輸船舶(不包括漁船),通過提高燃油品質,將使SO2排放每年削減約95萬噸,PM排放每年削減約11萬噸。
我國沿海、沿江及港口城市將成為上述減排效益的主要受益方。
在我國目前船舶污染控制的標準體系內,針對船舶排放的水和固廢污染控制,已經有《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環保部正在對該標準進行修訂;另外,環保部正在制訂《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將重點控制造船過程中的VOCs等大氣污染物排放。
我國是一個內河航運資源比較豐富的國家,
截至2013年底,我國擁有水上運輸船舶17.26萬艘,凈載重量2.44億噸。全球十大港口,我國占據八席,吞吐量約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運輸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據測算,2013年全國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約占全國排放總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受船舶污染影響最大的是港口城市,其次是江河沿岸城市。根據上海2012年的研究結果,船舶排放產生的SO2、NOx和PM2.5分別占到上海市排放總量的12.4%、11.6%以及5.6%。在香港,2012年的數據顯示,船舶廢氣排放是全港PM10、NOx和SO2的最大排放源,其中前兩者占到約30%,SO2則達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