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備受關注的杭州聯合銀行儲戶近億元存款“失蹤”案有了新進展。日前,包括銀行“內鬼”祝超菊在內的8名被告人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2014年1月2日至1月27日間,杭州聯合銀行古蕩支行文二分理處負責人祝超菊等人經過預謀,以高息誘騙42名儲戶在該分理處存款,然后將近億元存款轉入其他賬戶,因此獲得3%的好處費。 祝超菊等人自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對于42名儲戶來說,他們最關心的顯然不是詐騙者被判多少年刑,而是自己的存款能否失而復得。法院當然應全力追回涉案款,歸還給儲戶,但如果詐騙者已無力全額退款,又該由誰來賠償儲戶的損失? 在這類案件中,銀行一般會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譬如,存款“失蹤”緣于銀行員工私下里高息攬儲,屬于個人行為,不代表銀行,與銀行無關。 私下里高息攬儲,也許確屬一些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但這是否意味著銀行沒有責任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這里有一個基本的判斷標準,那就是當初儲戶是在什么地方存款。如果儲戶是在銀行之外把錢直接交給他人,沒有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那么這筆錢就不能叫作“銀行存款”,銀行員工高息攬儲只是盜用了銀行的名義,與銀行無關;如果儲戶是在銀行柜臺將錢交給銀行員工,那么銀行員工就是代表銀行履行職務行為,本質上,儲戶并不是把錢交給銀行員工,而是存進了銀行,這筆錢屬于“銀行存款”,一旦“失蹤”,銀行就得承擔責任。 從各地發生的存款“失蹤”事件來看,儲戶當初都是在銀行柜臺辦理存款業務。一些銀行員工利用銀行柜臺從事非法攬儲,將銀行柜臺當成違法犯罪的“道具”,說明銀行的管理存在嚴重漏洞,這個漏洞為詐騙行為提供了便利,甚至是詐騙成功的關鍵,銀行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銀行柜臺無疑代表銀行,儲戶在這里辦理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至于這些錢為何又被銀行員工轉走,那是銀行的事,與儲戶無關,不應將損失推到儲戶頭上。 唯有如此,才能倒逼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彌補管理漏洞,避免存款“失蹤”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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