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稱,自6月1日起,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可在收取電費的同時,收取充電服務費。
北京市發改委5月7日發布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自6月1日起,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可在收取電費的同時,收取充電服務費。
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上限標準為當日本市92號汽油每升最高零售價的15%。各經營單位可按照不超過上限標準,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各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查處。
此外,通知還稱,自2020年1月1日起,充電服務收費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