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4日公布并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據規定,上海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并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同時,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上海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規定明確了“一方退出”機制,也就是說,對于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此外,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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