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新消法中,對四類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作出了明確規定: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而條例中還有“兜底條款”,即除這4類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而不同電商對這一“兜底條款”的解釋并不一致,留下了很多模糊的空間。
為此,本刊記者盤點5大電商自營平臺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產品時,發現不同電商對于“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劃定有所不同。其中,貴重物品、藥品、貼身衣物、虛擬服務及一次性服務等產品5家電商均一致歸為“不適宜退貨”。
但不同平臺對于食品、美妝個護及母嬰產品的是否歸屬“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范疇存在一定分歧。就食品類商品而言,天貓和京東支持在剔除新消法規定的“生鮮易腐”食品外的大多數商品,而蘇寧、1號店和亞馬遜則將所有食品類商品都列入不可“七天無理由退貨”名單。
對此,1號店公關部負責人高穎解釋是由于食品衛生直接關系到食用者安全,而食品類商品在正逆向物流的環節極易破損,且易被替換掉包卻無法輕易識別(如酒類),所以無理由退貨有可能給后續購買者造成不便。
“同樣,出于安全考慮,由于美妝類產品沒有類似手機、電腦等獨立的序列號或者一次性封條,同時高單價、易仿制、難鑒別,因此1號店也不將其列為無條件可退換商品!备叻f告訴本刊記者。
對于所有食品、美妝、母嬰用品都不支持無理由退換,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認為這一的做法值得商榷:“商品性質不能一刀切。比方說食品如果包裝良好,銷售周期長,退貨又不影響二次銷售,應當要設立為無條件退換。而諸如美妝類產品,如果有分內外包裝,或者防偽標志,鑒別其是否拆封等影響二次銷售的問題,是不難的。”
如何從商品性質判斷不適合進行退貨的物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四類產品之外的不宜進行退貨產品,應當由消費者、行業專家和商家共同協議定制。商家在限定不適合退貨產品時,也要考慮廣大消費者的意見。”
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黃鈺生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臺灣和內地的消法內容對于網購的規定大體一致,但他認為“法規應該擴張,而非限縮”,才符合消法的精神。
據他介紹,臺灣電商界業近十年有條不成文的規定:給食品附試吃品,給美妝產品附試用品。
“特別是美妝產品,95%以上的電商都會附送試用品。消費者如果在七天內不滿意產品,可以只退產品,不用退試用品”,他補充說道,“雖然這一定程度提高了產品的價格,但的確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的退貨率和提高了網購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