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證券法十年大修,關于允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再度引發了公眾的議論。其實禁止也好,解禁也罷,都必須面對同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機制,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打消公眾的疑慮。
根據草案,修訂中的證券法擬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并在買賣證券完成后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針對這一重大修改,有投資者表達了憂慮:在他們看來,較之普通股民,證券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信息優勢,允許其炒股可能會更容易產生內幕交易,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實際上,近些年來,盡管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但伴隨著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的大幅增加,內幕交易始終是困擾A股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影響著投資者對于A股市場的信心。今年一月份,證監會表示,2013年下半年開發啟用大數據分析系統以來,已調查內幕交易線索375起,立案142起,分別比系統建立之前增長了21%、33%。可以說,考慮到A股市場內幕交易的高發性,投資者的疑慮并非沒有道理。
然而,禁止證券從業人士炒股,卻并不能解決內幕交易的問題。在實際的運作中,難免“防君子不防小人”:禁令之下,一些證券從業者遠離二級市場,但同時借用他人賬戶、通過各種隱秘的方式進行操作的證券從業人員也不在少數,不僅沒有達到杜絕內幕交易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場監管的難度。
對于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就像防洪治水一樣,堵不如疏。證券從業人員確實掌握著一定的信息優勢,如果其利用承銷、重組等尚未公開的信息提前介入,將會引發內幕交易的風險。陽光是最好的反腐劑,在證券市場上,這句話也同樣適用。但對于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而言,開放禁令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則是要建立起一整套與之相配套的制度和程序,以防范可以預見的道德風險。從目前來看,僅僅是草案中提到的申報制度并不足以打消普通股民的疑慮。
在美國,證券經紀-交易商從業人員的私人證券交易,受《證券交易法》和NASD(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Rule3040的約束。法律雖未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買賣證券,但為防范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員工應遵守開戶申報、下單審批等程序性規定。對于容易接觸重大非公開信息的投行人員及存在利益沖突的研究分析師,美國制定了專門的證券買賣規則。我國股票市場一旦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也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從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程序和規則,其中既要包括事前的申報和事后的公告,也應當包括事中的抽查,對于違規交易以及進行內幕交易的證券從業人員,要加大行政、刑事處罰力度。
總之,一項“允許”的后邊,一系列“不允許”要及時跟上。而這些“不允許”有沒有足夠的約束力,能不能令行禁止,則不僅要看規則體系是否完備,還要看相應的執法機制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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