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監會4月24日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擴大募集配套資金比例,進一步加大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力度。“調整主要是便利企業報審募集配套資金,這將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促進企業重組的作用,加大并購重組融資力度,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說。
修訂后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募集配套資金的比例從25%擴大到100%,在該范圍內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超過100%的,由發行委員會審核。
關于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修訂后的《意見》明確,募集配套資金還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等。
此外,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張曉軍說,《意見》發布后,以重組項目是否經證監會受理為限,已經披露重組預案尚未經證監會受理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資金金額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鎖價;已經證監會受理的項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資金的,視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并重新鎖價。
而針對當前市場違法違規易發多發態勢,證監會昨日也宣布,在強化常規方式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決定近期部署開展“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集中力量對市場反映強烈、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專項打擊。
昨日,證監會已經部署了第一批集中打擊的案件,主要針對五類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并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并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二是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三是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及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四是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五是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下一步,證監會還將針對IPO、并購重組、新三板、中介服務等特定領域開展專項打擊行動。
同時,證監會昨日還發布了《關于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擬進一步加大對新三板市場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