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市場傳言注冊制實施后,在排隊企業將“新老劃斷”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這屬于注冊制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注冊制具體改革方案還在制定中,其實施須證券法修訂發布為前提。注冊制改革方案將對各類問題予以明確,方案完成后也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同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本次修訂將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從25%擴大至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即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張曉軍介紹說,為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促進企業重組的作用,加大并購重組融資力度,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進行了相應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方面,首先是擴大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原《適用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本次修訂將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從25%擴大至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即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超過100%的,一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張曉軍表示,作這樣的調整,主要是便利企業報審募集配套資金,過去對配套資金超過25%的,需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現在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一并審核。
第二是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適用意見》修訂的同時,證監會對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考慮并購重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資金還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
此外,《適用意見》根據2014年10月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引用的相關條目作了相應修改。
《適用意見》發布后,以重組項目是否經證監會受理為限,已經披露重組預案尚未經證監會受理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資金金額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鎖價;已經證監會受理的項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資金的,視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并重新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