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予以明確。
記者23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予以明確。
根據通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通知指出,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