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上市公司”模式正在越來越多的為監管層所關注。3月5日,大湖股份公告稱其擬耗資1000萬元聯合春播秋收基金對外投資事宜收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并刊登了相關回復。 針對上交所的問詢函,大湖股份對春播秋收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解釋,并表示優勢資本和財中投資沒有直接或間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也沒有與公司或西藏泓杉簽署市值管理或其他合作協議,同時對擬投資對象親親寶貝為何能承諾業績爆發式增長予以說明解釋。 據悉,上交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已經把PE與上市公司的這種合作模式納入了監管重點。除了大湖股份之外,此前已經有中源協和、益民集團等公司在上交所的監管問詢下,詳細披露解釋和合作的基金公司及相關機構的關聯關系。 據統計,截至2014年末,滬市近千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29只PE持有6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另有7只PE擬通過參與非公開發行入股6家上市公司;共有28家上市公司與PE共同設立或者擬設立32家并購基金或產業基金,總投資規模約達448.7億元。 分析人士指出,“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作為市場創新,有其積極一面。它可以有效整合各類市場資源,建立投資者、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員的利益共同體,促進上市公司發展。但也正因這類投資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礎,容易滋生內外聯結、利用虛假項目炒作股價等行為,在短期內實現利益套現,破壞市場正常秩序。多位市場人士指出,實踐中,在利益的驅動下,PE與上市公司的這種深度合作容易偏離合法的軌道,成為滋生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披露違規等問題的溫床。 對于“PE+上市公司”模式派生出來的一些問題,已經引起各方高度重視。據了解,上交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已經把PE與上市公司的這種合作納入了監管重點,并發出多份問詢函。但是由于其形式創新,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無論是在日常監管還是信息披露中,都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也對監管部門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