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青河縣牧民別熱克·薩吾特撿到重約7.85公斤狗頭金的新聞,在網上持續發酵,它的歸屬引發網絡熱議。筆者認為,“狗頭金”究竟是歸國家還是個人,法律該給個說法,不能再像之前頻繁發生的烏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辭了。 近年來,公民撿拾到烏木、古文物等無主物事件屢有發生,有的還打起官司。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款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以及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但現有的《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等法律,均未對狗頭金、烏木等物的屬性進行定性,這種模糊性導致狗頭金的歸屬權難以確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何為埋藏物或隱藏物進行界定,但狗頭金不屬于埋藏物或隱藏物,“埋藏”或“隱藏”是有意識地、人為地將物品埋藏起來。如果政府主張這是埋藏物或隱藏物,那么就有義務舉證證明是有人埋藏或隱藏的,而這顯然無法證明。《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權法》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如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這并不意味沒有被列舉的均當然地收歸國有。 就法理而言,狗頭金不宜當然地收歸國有。狗頭金這一類財產應視為無主物,而無主物的歸屬應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即先占原則,誰先占就應該歸誰。物權的“先占取得”原則得到中國歷朝律法與現代西方國家立法的承認,這完全符合人們基于日常經驗所建立起來的理性與感受。 狗頭金究竟屬于公有還是私有,應該得到法律明確的厘定,否則類似的糾紛依然會此起彼伏。建議適時修改現行《物權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從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角度出發,對《物權法》第116條之天然孳息進行廣義上的解釋,包含狗頭金、烏木等土地出產物。同時,將用益物權人擴充到包括以占有為條件的債權人等在內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將不經意發掘或發現的自然形成之物歸屬于用益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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