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出臺省政府令《浙江省綜合治水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該省將嚴懲不積極參與治理污水,反而增添污水的企業,對其予以限制或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或招投標。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省政府令指出,綜合治水包括以治污水為主,防洪水、排澇水、保供水、抓節水等共同推進的治水工作。省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應制訂(修訂)下列標準、規范并指導和監督實施,涉及區域或者行業有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規范、用水定額、企業節水標準、畜禽養殖規模標準、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規范等等。 《規定》指出,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對違反治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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