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據悉,這是目前國內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第一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 現行實名制車票掛失補辦規定,是從2012年上半年開始實施的。按照規定,乘車后丟失車票的,必須另行購票。在列車上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事實上,實名制購票模式下,完全可以憑身份信息查詢票務信息,火車站卻拒絕消費者的查詢要求,強迫消費者補票。明明可以證明已經購票卻還要重新補票,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浙江省消保委將鐵老大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強制另行購票的行為,讓人為之一振。正如有律師所評論的,“過去,消費者權益組織都是等到有人投訴,再去一個個協助維權,是一種被動的維權,而現在通過法律,主動出擊,點贊。” 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是法律賦予消協組織的權利和使命。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引入了公益訴訟制度,“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首次賦予省級以上消協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職能,明確消協組織作為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作為國內首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浙江消保委狀告鐵老大無疑具有破冰意義,對各地消協組織必將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 不過,在點贊的同時還應清醒地看到,針對“眾多”和“損害公眾利益”都無具體說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操作性;同時,消協組織打贏官司后,獲得的賠償金如何處理,也是現實問題。雖然在消保委狀告鐵老大一案中,不牽涉到賠償事宜,但這卻是許多消費公益訴訟所無法回避的。 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發布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決了實踐中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突出問題。接下來,希望最高法盡快就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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