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將從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提出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的事項不得實施。嚴禁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行政審批事項。
這一辦法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級政府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稱《目錄》)應包括行政審批事項類別、實施機關、事項名稱、子項名稱、設定依據、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是否收費等內容。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按環節或步驟拆分后獨立實施審批。
山東將建立《目錄》管理系統,并在網上政務大廳運行,與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接聯通,逐步實現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實施和調整的信息化管理。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由同級審改部門及時調整《目錄》;涉及行政審批事項整合或對行政審批事項名稱、辦理時限等要素進行調整,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同級審改部門及時調整《目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新增行政審批事項,或因設定依據已經失效、廢止或修改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要在有關文件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本級審改部門,審改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按程序調整《目錄》。
對于行政審批機關擅自增加行政審批事項、自行更改審批事項要素、增加審批環節或時限、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等問題,各級審改部門應當督促行政審批機關進行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