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擬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設立國家憲法日,很有必要。 其一,喚醒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憲法不是籠統意義上的“國家根本大法”,它更是管政府的法律。憲法學者王人博指出,“憲法的核心就是通過分權保持對國家權力的制約,而限權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每個老百姓的公民權利”。各級公務人員、政府機構的行政作為,必須在憲法框架內活動,必須有憲法敬畏感。“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制度的籠子”,首先是“憲法的籠子”,各級政府成為“走在前面的依法管理者”,就能成為積極的引領。只有政府依法行事了,公眾才更愿意積極跟進,加快法治進程。 其二,喚醒廣大公眾善于監督、敢于監督的法治意識。法治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除了需要司法機關依法裁決、公正裁決,也需要廣大公眾的積極參與和監督舉報。畢竟,群眾生活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對政府的和官員的各種行為,看得更為清楚,只有公眾提升了憲法敬畏感,監督政府,督促政府,才能推動公權力在憲法和規則的框架內活動,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這就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 其三,可以給廣大公眾一堂生動而必要的憲法課。雖然對憲法很多人都不陌生,可很多人對它的理解,僅僅停留在泛泛的層面,不知道憲法和公民的個人生活以及自己的權益,有什么實際的聯系。一則資料也證明了這一點:當被問及與公民日常生活最為密切的是什么法律時,76%的被調查者回答為民法,3%的人選擇是刑法,7%的人回答為行政法,10%的人回答是憲法。 通過國家憲法日,我們可以知道“憲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權威,應該體現在它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最后的保護手段,成為審判機關維護正義的最后依據”、“憲法就應該是規范、約束政府行為的最后依據”。《憲法》這個“根本大法”的“根本性”,更體現它是群眾的“權益靠山”,是公眾保護自我的最根本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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