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今日表示,《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自2014年8月29日發布,截至9月28日,為期一個月的征求意見以來,總體來看,社會對辦法較為認可,體現了功能監管和適度監管的理念,根據市場意見,對辦法主要做了修改:一是有利于股權激勵的考慮,刪除經營時間和盈利的要求,二是調整與期貨公司設立主體的要求一致,調整為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三是期貨資產管理辦法一律按照私募管理辦法要求,四是擴大期貨公司可交易的參與范圍,五是鑒于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將一些不適于實施的辦法做出廢止規定。
辦法同時有未采納的內容,主要涉及上市等方面。此次發布的辦法落實了國務院的相關政策要求,相關內容是響應簡政放權的要求,進一步提升期貨公司的競爭能力。主要內容:一是簡政放權,明確期貨公司需審批的項目,二是降低準入門檻,將股東范圍的中國法人擴大到自然人,三是完善期貨公司業務范圍,將期貨公司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須經核準業務、須備案業務以及經批準可從事的業務等,為未來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四是明確風險隔離等要求,五是完善監管制度,著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六是強化公司信息披露業務,完善對股東的報告要求,七是完善監管責任,對監管措施進行了細化和安排,八是對境外投資者的要求進行完善,九是明確公司引進境外股東的要求,明確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設立、收購參股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