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適房或可上市交易。近日,深圳公布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在《辦法》正式出臺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即可受理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的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申請。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該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所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住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 所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并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征求意見稿中同時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占有、使用該經濟適用住房。 據悉,與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繳納增值收益的比例屬于中等偏低水平。廈門的繳納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與原購房價之間差價的90%,廣州為80%,北京為70%,杭州為55%,上海的繳納比例則約為市場價的35%-45%(政府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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