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5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證監會對網絡媒體監管重點為,規范上市公司運用網絡媒體行為,提高公司應對處置網絡輿情能力,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信息。信息披露義務人在網絡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證監會指定媒體。
鄧舸表示,證監會始終關注網絡媒體的發展,積極評估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響。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規則,適應網絡媒體發展趨勢,充分發揮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積極作用,強化對網絡媒體信息發布、傳播行為的監管。
8月6日在某網站的股吧中,出現了“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該上市公司對上交所問詢函的回復及對媒體質疑的澄清。后經公司8月13日公告顯示,上述帖子是發帖人主觀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發布的澄清公告。
鄧舸指出,論壇、博客、微博、微信、易信、股吧、公司官方網站等網絡媒體具有傳播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在傳播信息、匯聚民智、服務市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排除個別機構和個人利用網絡媒體發布、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營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信息環境,目前,我會對網絡媒體監管重點為,規范上市公司運用網絡媒體行為,提高公司應對處置網絡輿情能力,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信息。
鄧舸表示,首先,網絡媒體發布、傳播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應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網絡媒體信息發布、傳播行為主要涉及三項禁止性規定:第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在網絡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證監會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第三,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網絡媒體信息發布行為進行監督。網絡媒體發布、傳播上市公司信息導致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發現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證監局進行核查。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網絡媒體發布、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給上市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資者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次,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網絡媒體信息的管理。上市公司應將公司實名認證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的相關信息,在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門或專人進行歸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個人認證微博、博客、微信或通過其他網絡媒體發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關人員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擅自發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導致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公司應啟動問責機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證監會將視情節對其采取監管措施,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
再次,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研判和評估風險,建立主動應對網絡媒體的快速反應機制。當上市公司相關信息被網絡媒體關注、轉載,并可能或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啟動快速反應機制,首先公司應當自查或及時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核實有無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必要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并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要求,通過證監會指定媒體及時披露澄清公告;妥善處理與媒體和投資者的關系,及時通過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關進展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司內部穩定和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事件查處工作等。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將已采取的措施及進展、后果等情況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近日媒體報道上海警方偵破一起特大新聞敲詐犯罪案,上市公司多成為敲詐對象。對此,鄧舸指出,新聞敲詐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干擾正常社會生產生活,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必須予以嚴厲打擊。資本市場是基于信息定價的交易市場,市場主體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實施正當的外部監督,是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也與監管部門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推進監管轉型相促進。一直以來,我們支持并且歡迎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但這種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負責任的高質量的新聞報道,贏得自身發展和職業聲譽,推動市場變革和社會進步,希望在執法監管部門和廣大上市公司、企業和媒體共同努力下,推動形成一個健康透明、生機勃勃的資本市場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