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8月24日,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新聞直播間”欄目報道部分省市鹽業公司、鹽務管理局經營執法難分家被指與民爭利,壟斷早已開放多年的工業鹽市場。
打破行業壟斷,賦予企業參與平等競爭的公平機會,是眼下我國正在推行的市場化改革的核心,也是各級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不久前,記者在江蘇蘇州采訪時發現,當地被有關部門壟斷多年的工業鹽市場,終于由于一場官司的勝利發生了改變。
江蘇蘇州,是我國紡織重鎮。當地紡織印染企業上百家,由于上色,染色等各個環節都需要用到大量的工業鹽,因此,工業鹽的需求在當地相當大。印染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紡織印染行業市場競爭激烈,企業要想盈利必須嚴格控制生產成本,工業鹽作為重要原材料,在企業經營中至關重要。而按照蘇州當地鹽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工業鹽必須從其所屬的國有鹽業公司購買。
企業主們告訴記者,眼下蘇州的工業鹽市場管制已經開始逐步放開。推動市場放開的是一場行政訴訟。2007年,蘇州一家名為魯濰鹽業的民營公司因為經營工業鹽被蘇州鹽務局查處,企業負責人也被當地公安部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態:經營工業鹽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當地公安部門隨即撤銷了對徐先良的偵查立案。但是蘇州鹽務局卻將原本應該返還的200多噸工業鹽加以沒收。2009年5月31日,徐先良向蘇州市金閶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蘇州市鹽務局違法行政,由于涉及《江蘇鹽業管理條例》等地方行政法規,起訴兩年多的時間里,該案一直沒有宣判,而是處于訴訟暫停狀態。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回復江蘇省高院,根據《行政許可法》,在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法律及《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準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準運證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蘇州鹽務局的處罰未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2011年4月29日,歷經兩年多的訴訟之后,蘇州市金閶區法院判決蘇州市鹽務局敗訴,蘇州市鹽務局做出的處罰決定也予以撤銷。這意味著徐先良經營工業鹽的行為并不違法,因為具有非常強的普遍意義,這個案例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當年第5號指導案例。
主管部門:國家不限制工業鹽買賣
工業鹽是化學工業的最基本原料之一,被稱為“化學工業之母”。它和食鹽的主要成份都是氯化鈉,生產工藝與食用鹽也很類似,但是,工業鹽一般不加碘,只能用于工業用途,而目前國內的食鹽普遍加碘。在我國,工業鹽一度被列入鹽業部門專營范圍,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1995年,國家出臺改革措施,工業鹽由按計劃分配改為供需雙方合同訂貨,此后,國務院又專門對此發文強調,各地不得以地方政府規章,違背工業鹽供銷體制這一重大改革。
2011年10月24日,全國主管鹽業的最高行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文表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國家只對食鹽實行專營。但多年來,許多地區不僅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對工業鹽的經營也實行統一經營管理,致使因工業鹽經營問題引起的案件不斷。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意見,對工業鹽經營中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
1、工業鹽不屬于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
2、法律及《鹽業管理條例》都沒有設定工業鹽準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準運證制度;
3、鹽業管理條例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這些行為做出處罰。
國家明確放開工業鹽市場多省份仍設限
者查閱了全國31個省份頒布的地方鹽業管理條例,發現受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多數省份對于工業鹽的經營都做出了限制。不久前,江西、天津等地通過修訂地方法規,開始取消或放寬對工業鹽經營的限制。但是,很多企業向本臺反映,一些地方現在不但沒有取消對工業鹽銷售的限制,甚至通過行政手段,強迫合法經營的企業退出市場競爭。
老牛是安陽市一家工業鹽經銷公司的負責人,他的公司注冊成立于2010年5月31日,經營范圍上只有一項,就是工業氯化鈉銷售。2011年1月,安陽市鹽業管理局以未經批準擅自銷售工業鹽的理由對老牛的企業進行了查處。老牛對此不服,他認為既然自己是根據工商執照上允許的范圍進行經營,就應該不存在違法。可讓他沒想到的是,今年年初,安陽市北關區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找上門來,勸老牛對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變更。
老牛不同意變更,今年5月,安陽市北關區工商分局下發行政決定書,強制撤銷了豫龍化工公司的經營范圍。對此,安陽市北關區工商局表示,老牛的執照是依法核準的,沒有問題,現在之所以要撤銷老牛經營工業鹽的資格,是因為安陽市鹽業管理局也就是安陽鹽業公司提出,要經營工業鹽必須經過鹽業部門批準。
工商局的工作人員說,他們撤銷老牛的經營范圍主要是根據河南省政府2012年3月發布的35號文件,在這份文件中,新增設了“工業用鹽營銷需要省鹽務局批準”這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對此老牛認為,工業鹽市場國家早已放開,地方增設審批許可的做法與國家法規和簡政放權精神相違背,而且安陽鹽業公司本身隸屬于安陽鹽業管理局,現在,其他企業進入工業鹽市場需要審批等于是額外多了道門檻,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強化鹽業公司專營利益的嫌疑。
查處飼料添加劑鹽務執法惹爭議
眼下正是畜禽養殖和飼料生產的旺季,但是這家位于遼寧海城的飼料企業卻在7月23日收到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企業停止加工生產。按決定書所寫,這家飼料廠被處罰是因為他們購買使用了江蘇常州一家企業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海城鹽業管理辦公室認為這種添加劑氯化鈉是“不加碘的鹽”,所以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
氯化鈉,是鹽的主要成分,但和食用鹽以及畜牧鹽有著顯著區別,其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氯化鈉不含碘。而在市場上,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與鹽更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產品,也有各自的國家標準。1999年以來農業部發布的各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均包括氯化鈉?墒,就是這樣一種合法產品,今年以來,卻被海城鹽業部門多次查扣。
短短幾個月,僅遼寧海城一地,被查扣的氯化鈉就有200多噸,而撫順、沈陽等地鹽業部門也相繼開始了類似的查處。今年4月,添加劑生產廠家向遼寧省飼料主管部門和省法制辦提出申請,要求就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銷售是否違法進行明確,遼寧省法制辦和飼料主管部門分別明確回復,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屬于合法產品,可以用于飼料生產。海城鹽業部門的這位負責人說,他們之所以對飼料添加劑進行查扣,主要是這種飼料添加劑含有氯化鈉成分,而只要含有氯化鈉,就有可能屬于鹽業部門的管轄范圍。
不光是具體的執行標準沒有,記者查閱國家相關法規發現,國務院《食鹽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管理的只是食鹽專營工作,對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并沒有授權。相反,國務院2011年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確,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014年7月30日,國家農業部針對本臺記者“飼料添加劑到底是不是鹽,應該歸誰管理”的提問作出答復,明確表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屬于畜牧用鹽,飼料添加氯化鈉的管理職責屬于農業部門。
經營執法難分家被指與民爭利
遼寧省鹽務管理局2014年3月18日下發給各地鹽業管理部門的一份通知,在文件中,遼寧鹽務管理局表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這種產品已經作為畜牧鹽的替代品用于生產加工飼料,并且有逐步擴大蔓延趨勢,對于這種情況,鹽業部門決不允許。
針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銷量逐步擴大的情況,鹽業部門一面通過稽查執法封堵飼料企業對添加劑氯化鈉的使用,同時要求下屬鹽業公司加強對飼料企業銷售畜牧用鹽的銷售。在海城,賣鹽給飼料企業的海城鹽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本身兼任海城市經信局副局長,分管鹽業稽查,這一點也讓飼料企業和生產添加劑氯化鈉的企業產生質疑,他們認為,鹽業部門可能會為了使自己的鹽產品獨占市場,而剝奪了企業自由選擇添加劑氯化鈉的權利。
在采訪過程中,遼寧很多飼料企業向記者反映,雖然明知道添加劑氯化鈉是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而且成本比當地鹽業公司賣給他們的鹽更便宜,但是因為擔心被鹽業稽查部門查處,企業都不敢采購。
業內人士介紹,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一般每噸售價為500多元,而當地鹽業公司銷售的鹽為每噸800多元,以一個小型飼料廠每個月需要用二三十噸來計算,如果用鹽代替氯化鈉添加劑,每月成本上就多出5000元左右。
2014年7月30日,國家農業部給本臺的回復指出:用含碘的食鹽或畜牧用鹽替代不含碘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僅增加飼料企業的生產成本,更將削弱飼料中微量元素的均衡供給,是逼著飼料企業花更多的錢,干違法的事,生產質量安全水平更低的產品,而最終損害是廣大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