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5日表示,目前,滬深兩市仍有24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涉及承諾事項29項。此外,仍有17家公司存在不規范承諾,涉及承諾事項18項。證監會將對上述不符合監管指引要求的承諾相關方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對承諾相關方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進一步強化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
張曉軍表示,為貫徹落實投資者保護“國九條”的相關要求,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2月,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下簡稱監管指引),并于2014年2月啟動了承諾及履行監管專項治理活動。
為解決近年來承諾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兩個主要問題,即超期未履行承諾和不規范承諾,證監會通過約談上市公司及相關方、下發監管關注函、召開專題座談會、向地方政府和國資委通報、與相關單位聯合發文等方式,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切實進行整改,并先后對北京、河北、廣東、深圳、上海、江西、江蘇等轄區的承諾監管重點公司進行檢查、督導。
通過專項治理,截至2014年6月底,證監會已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方解決了102項超期承諾履行事項及207項不規范承諾事項,整改率約87%。
目前,滬深兩市仍有24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涉及承諾事項29項,主要為資產注入、解決產權瑕疵、避免同業競爭三類,其中部分公司由于地方政府規劃、歷史遺留問題、大股東不配合等原因,正在協調解決;部分公司通過破產重整、重大資產重組履行承諾的相關程序尚未完成;部分公司豁免或變更承諾事項未通過股東大會審議,正在尋求新的解決方案。此外,仍有17家公司存在不規范承諾,涉及承諾事項18項,主要為履約期限不明確、承諾內容不具體等,其中部分公司正在與承諾相關方協商解決,部分公司擬提交股東大會豁免相關承諾。
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對上述不符合監管指引要求的承諾相關方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法》、《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承諾相關方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進一步強化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