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十項措施,著力破解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不易、成本較高的結構性問題。雖然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世界性難題,但在我國貨幣信貸總量充裕、中央銀行實施定向支持的情況下,小微企業依然存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表明我國還遠未形成良性運轉的小微企業融資機制。
當前我國金融體系小微企業融資機制不健全,突出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存在社會資金截留機制。產能過剩行業、房地產行業、地方政府債務對社會融資存在資金截留機制,新增貨幣信貸規模維持這些領域低效運轉。按照目前非金融企業7%左右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在不抽貸情況下,維持這些領域低效運轉,相應貸款規模至少不低于7%的速度擴張,才能滿足本息累積、借新還舊需求。
二是規模歧視存在路徑依賴。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貸大、貸集中”的經營偏好存在路徑依賴,使得當前貨幣信貸規模的擴張難以真正惠及廣大中小微企業。不僅如此,金融機構在服務小微企業時,不自覺戴上“有色眼鏡”,在營銷方式、貸前調查環節、貸款審批要求、利率定價公式都明顯區別于大型企業。
三是信貸經營方式過于注重第二還款來源。相當部分金融機構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并不注重深入調查分析企業正常經營運轉產生的現金流,而是過于依賴物的擔保,這與小微企業普遍缺少實物抵押品存在沖突。同時,因互保風險爆發,金融機構對第三方保證行事謹慎。
四是風險追責制度與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激勵機制存在沖突。貸款責任終身制根深蒂固,即使部分金融機構為鼓勵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制定相應激勵措施,但在風險追責顧慮下,客戶經理主動服務小微企業積極性受到實質影響。同時,為真實掌握小微企業經營狀況,需要客戶經理更大身心投入,但金融機構內部激勵不足,且激勵與約束不相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客戶經理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積極性。
五是金融機構規模利潤競爭意識濃厚。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經營高度同質化,單純追逐眼前利潤,利用議價有利地位盲目提高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不注重培育、扶持有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難以形成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同時,又攀比擴大資產規模,以成本效益為理由選擇性忽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而過于集中大型企業和特定行業的融資結構易遭遇“脫媒”挑戰,不利于未來信貸結構調整與優化。
國務院“新金十條”的出臺,將有助于積極營造有利于小微企業融資的金融政策環境,也為構建良性的小微融資機制奠定堅實基礎。
應該看到,“新金十條”政策能否有效落實,小微企業融資是否真正得到扶持與實惠,不僅需要金融管理部門的有效管理與引導,更需要金融機構高效的執行力。在這個過程中,金融管理部門不是簡單粗暴的干涉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而是充分運用政策工具的激勵與約束功能,引導金融機構主動建立有效的小微企業融資機制,加大小微企業融資供給,才能真正形成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