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電網高壓線架設于觀音山上山必經之路之上,距離之近幾近伸手可觸,黃淦波說,因為這組高壓線,一到陰雨天就沒人敢上山了。記者 張彬 攝

時過三年,中石油管道項目留下的“傷疤”仍然醒目,黃淦波說這條禿裸地帶恐以后也難“愈合”。記者 張彬 攝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給黃淦波吃了定心丸,苦心經營了十五年的觀音山又可以繼續經營下去了。然而,十年的維權、護園之路,使得黃淦波倍感無奈!坝^音山森林公園是我們的夢想家園,才剛剛完善了建設就被別人強搶,今后誰還敢來東莞筑夢?”黃淦波說。
十五年含辛茹苦經營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位于東莞市樟木頭鎮境內,園區總面積18平方公里,森林覆蓋率達99%以上,是集生態觀光、娛樂健身和宗教文化旅游為一體的綜合景區。黃淦波是這個公園的負責人。
觀音山是黃淦波一手經營起來的,15年來,他把它當成自己的孩子。據記者了解,1995年,當地政府就決定開發建設觀音山森林公園,1997年開始規劃布局。然而,因為投資巨大,收益難保障,1999年,當地政府再也無力繼續投資建設,開始考慮引資開發。“后經多方引薦,并應樟木頭鎮石新村村委會多次邀請,我接手了觀音山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黃淦波說。
1999年11月,黃淦波與樟木頭鎮石新村村委會簽訂《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聯合開發合同書》(以下簡稱《聯合開發合同》),樟木頭石新村村民委員會將觀音山承包給黃淦波經營,承包期限為50年,即2000年至2049年,合同也得到東莞市政府的批準。2001年9月,黃淦波與石新村村民委員會達成協議,投資成立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
黃淦波的決定遭到家人和朋友的反對!按蠹叶济χüS賺錢,你卻帶著一幫人跑到荒山野嶺里去,電話不通,道路不通,你說保護森林,可大家都不理解!秉S淦波說,看看現在觀音山的成績,當初的決定是對的。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年接待游客由幾萬人次上升到上百萬人次。自開園以來,觀音山公園對年滿60周歲(含)以上的老年人,免門票,不分戶籍;對6歲以下兒童(不分身高)及樟木頭鎮所有戶籍居民,均實行門票免費政策。近年來,每天免費入園參加晨練、晚練的人數達600人次以上,每年共有20多萬人次免費入園,免收門票超過1000萬元。
15年來,在黃淦波的領導下,觀音山從一片無名的村集體林地,開發建設成為嶺南佛教旅游勝地、國家級4A旅游風景區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目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是東莞唯一的國家級森林公園。2006年10月,聯合國國際生態安全合作組織將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設立為國內第二家“國際生態旅游示范基地”。2007年11月,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授予“中國最具發展潛力的企業”稱號。
五年合同糾紛心力交瘁
隨著觀音山的發展形勢逐漸好轉,它的命運也發生變化。黃淦波表示,剛開始那幾年與村委會合作很順利,但是隨著公園的發展蒸蒸日上,樟木頭鎮政府和石新村有些人開始有想法了。
2010年2月1日,樟木頭石新村村民委員會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黃淦波、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解除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簽訂的《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聯合開發合同書》及2001年9月5日簽訂的《協議書》,請求判決黃淦波、觀音山公司返還東莞市樟木頭森林公園范圍內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觀光旅游設施及經營權給石新居委會。
2010年9月20日,石新居委會向廣東省高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并提供了2010年4月16日石新村民向樟木頭鎮政府提交的《關于黃淦波、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侵害村民權益、強烈要求收回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經營管理權問題的反映》,用于證明:《聯合開發合同》未經村民會議及2/3以上的成員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合同無效;《聯合開發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承擔方式嚴重侵害村民利益,村民始終反對。
石新居委會稱,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于1999年11月30日簽訂的《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聯合開發合同書》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且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村民公共利益的行為。
石新居委會的理由有兩點:第一、開發合同名為聯合開發,實為承包,雙方以聯合開發的形式簽訂合同是為了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石新居委會無權將集體林地對外發包用于旅游開發,黃淦波亦無權承包集體土地用于旅游開發,即黃淦波對集體土地的經營項目違反法律規定。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將承包改變為聯合開發,也是為了規避當時法律對于承包集體土地經營項目的限制。
“當初為了吸引我投資三番五次找到我,對我做出各種承諾,從始至終我都是根據石新居委會和樟木頭鎮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來做,你們吸引我來的時候怎么不提這個項目違反法律規定呢?我一個民營企業家有多大本事敢去違反國家法律。”提到石新居委會的起訴,黃淦波越說越氣憤。
黃淦波在答辯狀中稱,他、觀音山公司與石新居委會簽訂的《聯合開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在經過石新村民及樟木頭鎮政府認可后才與石新居委會簽訂的,有證據證明該合同已經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石新居委會向法院提交的2010年所謂“石新村民”的簽名不是1999年的石新村民意見,也不能證實這是石新村民的簽名。
合作雙方法庭爭是非
2010年5月7日,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向廣東省高院起訴石新居委會,請求判決石新居委會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3億元。
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在反訴狀中稱,1999年11月30日,黃淦波(乙方)與石新居委會(甲方)協商簽訂《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聯合開發合同書》,約定:雙方聯合開發觀音山森林公園,期限為50年,50年后甲方占49%股份,乙方占51%股份繼續經營,黃淦波負責在10年內分期投資2億元以上,并由乙方承包經營。雙方均需按合同條文執行,不得單方中止合同,如甲方違反合同,必須賠償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若乙方不履行合同,逾期建設超過3年,甲方有權收回未建設部分另包他人。
“按照合同約定,它不履行合同就要賠償我損失,我不履行合同,只是把未建部分另包他人。”黃淦波表示,石新居委會既不提賠償我損失之事,又提出把整個觀音山收回,這不能讓人接受。
黃淦波稱,自2005年觀音山成功申報成為國家級森林公園以后,石新居委會就開始出現了一些違法和違反合同的行為。比如為解除合同縱容及派人到公園亂砍濫伐林木,自2003年至今共損壞林木面積達1940畝,經評估后直接經濟損失達5238萬元。自2005年底,由于石新居委會以民營企業不宜經營森林公園為由,到處宣稱要收購觀音山森林公園,導致原來準備與觀音山公司進行合作開發的投資者、捐贈者也開始觀望或取消投資、捐贈,給觀音山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達2.4億元。石新居委會明知國家級森林公園是不能進行違規建設的,卻在2005年縱容余興等人在公園里違規建造私宅,破壞了公園的整體景觀規劃。
對于石新村民砍伐林木一事,石新居委會稱,觀音山上林木屬于石新村民集體所有,村民砍伐林木行為屬于合法處分自有財產,林木的價值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無關。
石新居委會稱,無論投資還是捐贈,若雙方未達成合同關系,黃淦波、觀音山公司無資格主張權利;若雙方已經達成合同關系,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應通過向投資人、捐贈人提起違約訴訟來主張自身權利。
對于余興和蔡樹生等人修建民宅的行為,石新居委會稱,余興等人修建別墅的用地、立項、建設均符合法定程序,并未對黃淦波、觀音山公司造成損失。
對此黃淦波是這么看的:“你把整個山承包給我了,簽訂了合同,約定了權利、義務,又對觀音山肆意建房、砍樹,如入無人之境,國家嚴禁建設別墅,石新居委會怎么就說建別墅的用地、立項、建設符合法定程序了?石新居委會究竟有沒有一點法律常識,知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合同?”黃淦波說。
司法公斷給了法律保障
2010年5月28日,廣東省高院將兩案合并審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簽訂的合同雖名為聯合開發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實為承包經營合同,本案屬承包經營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問題: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應繼續履行;石新居委會是否違約、侵權以及黃淦波、觀音山公司請求石新居委會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是否有依據。
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后,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對觀音山森林公園進行了投資開發和經營管理,并按約定支付了承包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雖然黃淦波、觀音山公司現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簽訂的合同已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但是黃淦波、觀音山公司承包經營觀音山森林公園已超過10年,而且在發生本案糾紛前石新居委會發給觀音山公司的函件中,均沒有提及村民對觀音山森林公園承包經營有異議的問題。石新居委會也一直按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黃淦波、觀音山公司是承包經營原有的觀音山森林公園,并沒有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用途,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石新居委會認為其與黃淦波簽訂合同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聯合開發合同》、《協議書》為有效合同。
關于合同是否應繼續履行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稱,《聯合開發合同》、《協議書》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另外,對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反訴石新居委會應賠償損失3億元的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稱,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然而,石新居委會不服廣東省高院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廣東省高院判決,改判支持石新居委會在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對廣東高院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雖然《聯合開發合同》簽訂時并未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但不應因此認定合同無效。石新居委會在和黃淦波簽訂《聯合開發合同》時,應保證對內就《聯合開發合同》的簽訂已經經過了民主議定程序,此為其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擔的締約義務,不因居委會換屆而有所改變。現在石新居委會作為締約主體以《聯合開發合同》未經過民主議定程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是將自己沒有盡到締約義務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讓對方當事人承擔,有違誠信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判決,駁回石新居委會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4年3月20日的判決讓我吃了定心丸,雖然有理走遍天下,但是一番訴訟,讓開發觀音山的民營企業付出了沉重代價。我不知道未來樟木頭鎮和石新居委會還會提出什么新想法,我也不知道自己在什么時候才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在公園的發展上!秉S淦波稱。
石新居委會的訴訟并不是黃淦波最大的苦惱。近年來,中石油管道項目、南方電網高壓線項目、從莞高速等三項工程從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野蠻”穿越,成了黃淦波最大的心病。
黃淦波表示,中石油管道項目擅改設計、在未取得環保部環評變更批復的情況下就強行施工,無獨有偶,南方電網高壓線項目也是未經東莞林業局、廣東省林業廳、國家林業局和觀音山森林公園等同意就強行施工。
2011年發布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指出,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占用、征用或者轉讓森林公園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必須征得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同意,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占用、征用或者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