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防治大氣污染,中國政府網13日發布五部委制定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為中央國家機關和部分地方政府和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制定了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實施方案》提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備案范圍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除上述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外,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2014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實施方案》還指出,新能源汽車的配套基礎設施應逐步完備。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 方案中所提及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車。城區以純電動汽車為主,高寒地區可以采用插電式混合動力。 根據《實施方案》,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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