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建設工程管理中心原主任、招投標辦原主任戴兵只是一名最基層的科級干部,自從成為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重點崗位上的“當家人”,從逢年過節收點小紅包開始,到利用自己監管職務之便向競標人透露內幕關鍵信息,再到穿梭在老板之間介紹“轉包”業務收好處費……7年時間內,戴兵一步步從“小鬼當家”演變成“小官大貪”。
7年受賄1000萬
據了解,永川區建管中心職責主要包括:為工程發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體提供招標公告發布、投標報名、開標及評標的場地服務,為交易各方主體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務;對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及發包承包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不良行為進行記錄,按規定提交有關部門或向社會公布等。此外,永川區招標辦職責主要包括:承擔區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受理和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調解、協調全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從2006年至2013年,戴兵利用職務便利,為重慶市創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祿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李闖等數十家建筑單位、個人在中標承接工程、承接轉讓中標工程、補辦直接發包手續、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款達1060.9萬元。
庭審發現,除了逢年過節,工程包工老板們要向戴兵奉上3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紅包”,戴兵的生日更是這些老板們不敢怠慢的日子,打點的生日禮金在1萬元到幾萬元不等,此外,戴兵每次向包工老板們中標工程提供“幫助”后,包工老板們都是“手手清”,根據幫助的程度,一次性好處費在1萬元至70萬元不等。
此外,庭審還發現,戴兵收受賄金的最常見的地方竟是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以給戴兵“進貢”次數最多的建筑商王某為例,19次給戴兵送錢,有17次是在戴兵的辦公室里,還有一次是在招標辦樓下。同時,戴兵還喜歡到老板們的辦公室收取“紅包”,如給戴兵送錢最多的裝修公司老板李某,18次送錢中,15次都是邀請戴兵到公司辦公室,還有3次是到戴兵辦公室送的。
三大“斂財術”
庭審中還發現,從廉租房建設到政府辦公樓裝修,從道路整修工程到園區建設,從醫院、看守所遷建裝修到城市綠化工程,從職工宿舍修建到商業街改造……凡此種種永川區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均需要戴兵審批“簽字”,身為永川區建管中心、招標辦負責人的戴兵主要扮演的是針對全區政府投資性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者”角色,然而他卻監守自盜,干起了雁過拔毛的勾當。
斂財術之一:提供招標內幕關鍵信息,收取好處費。戴兵作為招投標活動的監管者,不僅掌握者業主單位發包方的“底價”信息,也掌握著所有參與投標競買人的報價信息,向與自己關系好的競買人提供這些關鍵內幕信息,甚至幫助競買人修改標書,是戴兵斂財的核心手段。
斂財術之二:介紹“轉包”業務,監守自盜謀私利。工程建設領域層層轉包、影響工程建設質量問題備受社會詬病,作為監管者的戴兵工作職責之一,然而他卻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多次穿梭在老板之間,介紹“轉包”業務,大筆收受錢財。某裝修公司老板李闖,先后兩次在戴兵的主動介紹下,分別以30萬元、50萬元的轉讓費轉包其他公司中標的永川區人民醫院開發區門診大樓裝飾工程和永川望賢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為此,李闖分別送給戴兵10萬元、20萬元。
斂財術之三:為承包商辦理發包、竣工手續提供“加急”服務,收取好處費。戴兵手握審批“簽字”權力,審批快慢程度在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在一些項目中哪些審批快點、哪些審批慢點都內含“玄機”,從庭審反映的信息來看,一些老板們為了讓戴兵簽字快點,都在事后向戴兵進貢數萬元的好處費。
在庭審中,戴兵對檢察院指控的24筆受賄事實均予以供認。
另查明,2013年8月9日,辦案機關在掌握被告人戴兵非法收受騰龍公司董事長孔令和賄賂的事實而對戴兵采取強制措施后,戴兵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李闖等單位和個人98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戴兵到案后,委托其親友退出贓款710萬元。在被羈押期間,戴兵向辦案機關檢舉了他人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1060.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戴兵的受賄金額和情節,考慮到其歸案后如實交代了未被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好,退出大部分贓款,且具有立功表現,遂依法判決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風險點”亟待堵漏
專家指出,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有幾十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容易出現違規操作漏洞,容易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直接影響到招投標公正性。用改革思路堵漏貪腐高發領域“風險點”成為當務之急。
專家認為,長期以來,公共資源分散在政府各職能部門,如城市道路運營許可、城市公共設施、國有土地資源等的管理,分別歸屬于市政、建設、國土等部門。這些部門都建立了自己的有形市場,開展相關交易活動。
但由此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公共資源交易職能分散、交易成本較高、效能監察監督乏力,主管部門常被質疑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腐敗滋生的同時也造成了公共資源資產的無形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應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從原來的“分散交易、獨認監管”,轉變為“集中交易、聯合監管”,成立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將原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交易市場進行整合統一,所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依法進入公共資源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交易,能夠有效地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公共資源交易中的各自為政、監督乏力的弊端,變以往被動監督為監督部門入駐中心進行主動監督、全程監督,監督由各部門的“體內”轉移到“體外”,由部門自己“兼管”轉變為政府“專管”,使監督工作更直接、更有效、更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