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當天發布的《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覽表》,在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后,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將總共有27種,其中包括7種主動退市的情形。《退市意見》則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并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序、后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于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特別多數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
所謂主動退市,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證監會表示,在今年5月發布的“新國九條”中,就有支持上市公司“實施主動退市”的要求。但對于何為“主動退市”,我國資本市場始終缺乏統一認識,導致在制度層面未能給予主動退市足夠重視與應有地位,表現為在退市實施程序、后續安排等方面,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混同,沒有充分體現主動退市的特點。另外,主動退市與并購重組活動往往結合緊密,但我國市場收購、回購等并購重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余股強制擠出、杠桿收購工具等配套制度,行政管制色彩依然較重,導致主動退市的制度成本與社會成本總體偏高。近年來,雖然我國有一些主動退市案例出現,但總體而言數量不多,方式也比較單一。
本次《退市意見》對主動退市作出如下安排:一是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二是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序、后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于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特別多數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而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見》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動退市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當行為。三是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并購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強制擠出制度,豐富并購手段與工具,簡化行政審批等。
按照《退市意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