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法定監管指標。為適應我國銀行業資產負債結構多元化發展趨勢,不斷完善監管體系,近日,銀監會在此前相關改進存貸比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存貸比監管,發布了《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從國內外實踐來看,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銀監會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工作,一方面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另一方面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如將“三農”專項金融債、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支農再貸款等對應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并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等,在促進商業銀行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業銀行存貸比為65.9%,較年初下降0.18個百分點,與75%的上限尚有距離。
為進一步完善存貸比監管,經研究,銀監會對存貸比計算口徑進行以下調整:
第一,調整存貸比計算幣種口徑。目前的存貸比監管按照本外幣合計口徑進行考核,調整后將對人民幣業務實施存貸比監管考核,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作為監測指標。這一調整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也符合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單獨管理的要求。同時,對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實施監測,可以防范通過本外幣轉換進行監管套利等問題。
第二,調整存貸比分子(貸款)計算口徑。在近年已實施的存貸比分子扣減支農再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三農”專項金融債對應貸款,以及村鎮銀行使用主發起行存放資金發放的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基礎上,再扣除以下三項:一是商業銀行發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債權人無權要求銀行提前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券所對應的貸款;二是支小再貸款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三是商業銀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轉貸資金發放的貸款。上述貸款具有明確穩定的資金來源,無需相應的存款資金進行匹配。
第三,調整存貸比分母(存款)計算口徑。在現有計算口徑基礎上增加以下兩項:一是銀行對企業、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二是外資法人銀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凈額。其中,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是銀行的穩定資金來源;外資法人銀行相當一部分資金來源于母行存放,將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凈額計入,可以促進外資銀行充分運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穩定資金拓展業務,支持我國實體經濟發展。
此次調整方案未改變存貸比的基本計算規則,簡單易行,從定量測算結果看,有助于商業銀行將更多的信貸資源用于支持實體經濟。銀監會將觀察存貸比計算口徑調整對銀行經營行為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對于存貸比出現異動的銀行,將視情形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監管套利。同時,銀監會將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綜合運用存貸比、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和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密切跟蹤分析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狀況,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在中長期,銀監會還將繼續積極推動并配合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中國銀監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
銀監發[2014]34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適應我國銀行業資產負債結構多元化發展趨勢,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對存貸比計算口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人民幣業務實施存貸比監管考核,對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實施監測。
二、計算存貸比分子(貸款)時,從中扣除以下6項:
(一)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所對應的貸款。
(二)“三農”專項金融債所對應的涉農貸款。
(三)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
(四)商業銀行發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債權人無權要求銀行提前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券所對應的貸款。
(五)商業銀行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轉貸資金發放的貸款。
(六)村鎮銀行使用主發起行存放資金發放的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
三、計算存貸比分母(存款)時,增加以下2項:
(一)銀行對企業或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
(二)外資法人銀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凈額。
四、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相關報表的調整及報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參照執行。
2014年6月3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相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