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這是現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頒布實施后,首次大修。
草案擬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有關事項,有針對性地補充、強化相關制度,提高標準、全程監管。
禁止嬰幼兒配方乳粉貼牌生產
食品生產環節是食品安全的源頭。在這個環節,草案增設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規定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制度,特別要求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草案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草案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入網食品經營者將實名登記
流通環節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在食品流通環節,草案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并且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同時,草案對網絡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責任作出規定,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根據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則由其賠償,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細化對失職地方政府負責人的處分
草案更加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草案著力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最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了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草案還細化并加重了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嚴格監督管理保健食品
當前人們對于身體保健越來越注重,但保健食品泛濫卻有可能危害消費者的健康。為此,草案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一致。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生產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
此外,草案對保健食品的注冊、備案制度以及廣告審批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保健食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