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員工意愿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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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來源包括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購買、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自愿贈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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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員工持股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10%,每期員工持股計劃最短持股期限為不低于12個月
中國證監會制定并于昨日發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標志著在上市公司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即將正式啟動。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員工意愿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
從資金、股票來源和持股數量、期限上看,《意見》規定員工持股計劃資金來源于員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包括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購買、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自愿贈與、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意見》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最短持股期限為不低于12個月,公司可以自行規定更長的持股期限。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規定,持股期限確定為3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意見》采取不同的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除了非公開發行方式外,中國證監會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設行政許可,但對存在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證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依據《意見》,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須符合三條原則,即依法合規原則、自愿參與原則、風險自擔原則。
按照《意見》,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既是設立持股計劃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計劃的受益人。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根據出資額享有標的股票對應的份額權益。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資金為委托財產,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意見》還就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及內幕交易防控等問題作出規定。
張曉軍表示,在上市公司中推進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機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職工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出臺《意見》,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員工的持股行為,促進員工持股計劃良性發展。
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可以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市值管理工具,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開展市值管理工作。員工持股計劃可以交由專業機構投資者進行日常管理,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加多樣的投資產品和服務,優化市場結構。
另悉,《意見》發布實施后,證監會還將依照規定積極推動開展試點工作。證券交易所將出臺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等相關規定,引導、規范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員工持股計劃證券賬戶開立等有關工作,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將組織開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宣傳、輔導工作等。
張曉軍同時提到,《意見》對所有類型的上市公司都具有直接指導和規范作用。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依據《意見》的規定。此外,非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有關要求,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