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是一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實施的勞動力市場制度,旨在通過規定工資下限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新西蘭和澳大利亞在19世紀末最早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此后,英美等國家也相繼通過了最低工資立法。早期的最低工資制度主要保護女性、青年人和少數民族等特殊群體,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最低工資制度在各國已經形成了全國或者分地區等多層面的運行模式。
最低工資對就業的消極影響有限
經濟學理論預測,無論是在完全競爭市場還是買方壟斷市場中,最低工資有可能阻礙低收入勞動力就業。因此,最低工資制度長期以來備受爭議,Schmitt在2013年系統地梳理了以下最低工資的實證研究。
首先,最低工資研究學會(Minimum Wage Study
Commission)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曾表示,最低工資對就業的消極影響非常有限,而且通常只涉及青少年群體。20世紀90年代,新最低工資研究(New
Minimum Wage
Research)興起,一些學者使用自然實驗的方法重新研究最低工資,最具影響力的是Card和Krueger在1994年針對美國快餐行業的實證分析。研究表明,提高最低工資并沒有造成該行業就業率的下降。Dube、Lester和Reich
2010年結合新最低工資研究及其評判者雙方的觀點,在Card和Krueger的基礎上,進一步控制了地區之間與最低工資無關的就業率增長差異,實證結果表明,提高最低工資產生了顯著的正向收入效應,但是并沒有對就業產生影響。他們認為,雖然最低工資標準較低地區的就業增長較快,但是這主要是由于地區間就業趨勢存在差異,而與最低工資制度無關。
其次,學者們還通過文獻研究的方法探討最低工資的影響。Doucouliagos和Stanley在2009年采用元分析的方法,考察1972年至2007年間的64項關于最低工資對青年人就業的研究。在使用統計精度對文獻進行加權處理后,他們發現,最低工資對就業影響的估計值集中在0附近。Wolfson和Belman近期針對2000年以來的27項關于最低工資的研究進行元分析,在控制了研究對象、研究人員等特征后,也沒有發現最低工資對就業有統計上顯著的消極影響。雖然Neumark和Wascher在2006年和2007年對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最低工資文獻的定性研究表明,最低工資的消極效應顯著存在,但是批評者認為,由于他們對文獻的選取過于主觀,導致其研究成果存在較大的爭議。
最低工資難以使目標人群受益
雖然大量實證研究并未發現最低工資對就業有消極影響,但是卻忽略了部分重要因素。Landsburg在2013年提出,盡管麥當勞在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后并未解雇員工,但是仍然需要考慮麥當勞雇傭員工的速度、當地麥當勞的數量,以及麥當勞是否通過調整生產方式減少對人員的需要。多項針對快餐行業的實證研究表明,該行業的人員流動率通常較高,當最低工資提高后,快餐行業即使不作出裁員計劃,也可能延長雇傭新員工的間隔,實際上減少了低技能工人的就業機會。
Johnson和Browning在1983年總結道,低工資勞動力通常來自高收入家庭,通過社會政策提高工資后,低收入家庭獲益非常有限,基本無法改變家庭的經濟狀況。他們的實證結果表明,在沒有失業的情況下,最低工資標準提高22%,確實能夠調節家庭收入分布,但是最貧窮的家庭的收入僅僅提高了不足1%。最低工資導致80%的低收入家庭受到損失,而超過10%的高收入家庭從中獲益。Burkhauser和Sabia在2007年發現,提高最低工資所帶來的收益中,87%進入非貧困家庭,而貧窮的單身母親只獲得了3.8%。這些證據說明,由于最低工資無法準確瞄準保護對象,通過最低工資減少貧困的目標難以實現。
就美國而言,最低工資的受益者大部分可能屬于在校學習的年輕人,提高最低工資意味著他們接受教育的機會成本增加,鼓勵他們放棄人力資本投資機會,進入勞動市場。盡管最低工資水平本身較低,但給這些年輕人帶來的短期收益,可能遠遠低于經過教育后能夠獲得的長期收益。
我國各項福利政策銜接不合理
我國最低工資制度正式實施僅20年左右,但同樣面臨上述的爭議。馬雙等學者在2012年的實證研究中發現,最低工資每增加10%,勞動密集型行業平均工資增長0.61%,而其他行業增長0.28%,但是總體上將導致企業雇傭人數減少0.6%左右。羅小蘭在2007年實證檢驗了最低工資對上海市農民工就業的影響,研究表明,在買方壟斷市場條件下,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反而促進了農民工就業。羅小蘭在2007年的另一項研究中發現,最低工資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存在一個閾值,最低工資低于該閾值時會促進就業,而高于閾值后,則阻礙農民工就業,最低工資的影響在行業間、地區間也存在差異。韓兆洲和安寧寧在2007年針對深圳市最低工資的實證研究,也沒有發現提高最低工資將增加失業的證據。
此外,羅小蘭在2011年提出,我國最低工資的受益者主要是已婚的中青年男性遷移勞動者,在買方壟斷市場環境下,他們基本沒有承擔最低工資制度產生的代價,反而從中受益。都陽和王美艷在2008年的研究中提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并不有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對外來勞動力的覆蓋率遠遠低于城市本地勞動力。羅小蘭在2007年對上海市最低工資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顯示,最低工資制度促進了就業,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則不利于就業,兩種制度之間的不合理銜接也對就業產生了負面影響。韓兆洲和魏章進在2006年同樣提出,我國各項社會福利政策銜接并不合理,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金等各項制度間應當拉開距離、分清層次。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10XNJ016)資助)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