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6月17日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發布通知。
通知表示,上交所對在該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出現以下情形,將實施風險警示:(一)債券最近一次資信評級為AA-級以下(含);(二)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前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業績預告或更正業績預告顯示為虧損;(三)發行人發生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被證券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四)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提出,上交所將在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債券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公司債券。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14〕3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債券市場規范發展,防范公司債券風險,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風險警示:
(一)債券最近一次資信評級為AA-級以下(含);
(二)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前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業績預告或更正業績預告顯示為虧損;
(三)發行人發生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被證券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
(四)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所在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風險警示債券”)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公司債券。
三、公司債券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之日起,本所會員應當設置風險警示債券買入權限,除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外的個人投資者不得買入風險警示債券。
個人投資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所會員可以為其開通風險警示債券買入權限:
(一)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中金融資產價值合計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簽署風險警示債券風險揭示書。
四、本所會員可以通過營業部現場、公司網站以及網上交易系統等渠道,要求需要買入風險警示債券的個人投資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署風險警示債券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中應當對投資風險警示債券的風險進行充分、全面的提示。
個人投資者之前已經在其他本所會員處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本所會員應當要求個人投資者重新簽署風險揭示書,否則不得開通買入風險警示債券的權限。
本所會員應當將已經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個人投資者名單提交本所,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同時妥善保存個人投資者風險揭示書簽署材料,以備核查。
五、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收到資信評級機構正式評級報告后及時公布債券評級報告。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前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六、公司債券發生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發行人應當在公布債券評級報告或業績預告的前一交易日向本所報告,同時申請公司債券于公布債券評級報告或業績預告之日停牌一天。
公司債券發行人發生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同時申請公司債券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于公司債券停牌當日發布停牌公告及風險警示公告。公司債券于停牌日的次一交易日復牌,本所自公司債券復牌日起對其實施風險警示。
七、發行人發布的風險警示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券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施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施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實施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八、發行人、資信評級機構和知悉風險警示事宜的相關人員應當做好相關公告正式披露前的信息保密工作。如存在信息提前泄漏等情形的,本所將對相關公告披露前的交易進行核查,發現存在內幕交易嫌疑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九、發行人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本所在獲悉并核實相關情況后,可以對相關公司債券予以停牌,并督促發行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發行人未按要求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的,本所可以對市場發布風險警示通知。公司債券于發行人風險警示公告或本所風險警示通知發布后的次一交易日復牌,并自復牌日起實施風險警示。
十、因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公司債券被實施風險警示后,經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次評定,風險警示債券的資信評級上調至AA級以上(含)的,發行人可以在評級報告公告后向本所申請撤銷公司債券風險警示。
因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公司債券被實施風險警示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的,可以在財務報告公告后向本所申請撤銷公司債券風險警示。
因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公司債券被實施風險警示,相關情形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公司債券風險警示。
十一、本所收到發行人提交的撤銷風險警示申請后,視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風險警示。
十二、本所決定撤銷風險警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公司債券于撤銷風險警示公告日停牌一天,本所自次一交易日起對風險警示債券撤銷風險警示。
十三、會員應當通過營業部現場、公司網站及網上交易系統等渠道,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向投資者提示公司債券風險警示的相關安排和風險警示債券的投資風險。
十四、發行人和本所會員違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將視情況實施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風險警示債券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風險警示債券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一、【總則】風險警示債券投資具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暫停上市風險、終止上市風險、放大交易風險、標準券欠庫風險、政策風險及其他各類風險。
二、【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實際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參與風險警示債券交易。個人投資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會員單位才可以為其開通風險警示債券買入權限:
(一)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中金融資產價值合計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簽署風險警示債券風險揭示書。
三、【信用風險】風險警示債券發行人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風險。如果投資者購買或持有資信評級較低的信用債,將面臨顯著的信用風險。
四、【市場風險】由于市場環境或供求關系等因素導致的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五、【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價格買入或賣出債券,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六、【暫停上市風險】風險警示債券因發行人連續兩年虧損等原因被暫停上市的風險。
七、【終止上市風險】風險警示債券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八、【放大交易風險】投資人利用現券和回購兩個品種進行債券投資的放大操作,從而放大投資損失的風險。
九、【標準券欠庫風險】投資者在回購期間需要保證回購標準券足額。如果回購期間債券價格下跌,標準券折算率相應下調,融資方面臨標準券欠庫風險。融資方需要及時補充質押券避免標準券不足。
十、【政策風險】由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規則的變化、修改等原因,可能會對投資者的交易產生不利影響,甚至造成經濟損失。
《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風險警示債券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風險警示債券交易前,應認真閱讀債券上市說明書以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并做好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確定自身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擔參與交易的相應風險,避免因參與風險警示債券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注:除以上列舉的各項風險外,會員單位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訂的《風險警示債券風險揭示書》中對風險警示債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
